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后果如何?近日,石屏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因穿拖鞋驾车害怕被处罚,驾驶小型轿车经过公安检查点时,强行冲卡逃跑,在到达第二检查点时,再次强行冲卡逃跑,造成一名辅警受伤。经鉴定,受伤辅警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事后,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案件事实及庭审情况,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配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本案的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经过检查点时两次强行冲卡,造成一名辅警受伤,最终受到法律严惩。国家机关依法履行相关职能,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广大群众在遇到依法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时,一定要给予充分理解、配合和支持,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机关将严厉打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