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如果有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近日,石屏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11年6月结婚,2016年2月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原共有房屋归刘某某所有,并由其偿还房贷。刘某某还清房贷后,被告却不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故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被告张某辩称因双方均已再婚,想将该房屋登记在他们的女儿名下。经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确认离婚协议真实、有效,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自觉履行。被告张某想将房屋登记在女儿的名下,不符合离婚协议的约定。最终判决房屋归刘某某所有,张某协助刘某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
法官寄语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民法典总则中对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也有明确规定要求其“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自觉履行。所以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理性、审慎考虑,慎重做出承诺,并信守承诺,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构建诚信的和谐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