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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成年人失火,家长担责
作者:王爱玲  发布时间:2024-10-16 10:32:21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侵害他人权益,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近日,石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涉未成年人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231119日凌晨,石屏县异龙镇某处房屋发生火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周边群众努力下最终将火扑灭。但火灾造成某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王某、徐某、杨某的土木结构住宅及家具用品等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88938.44元。经石屏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造成火灾原因为1118日,普某某和白某某等8名未成年人在屋内烤火,离开时未认真检查火盆内木炭余火是否熄灭,木炭余火复燃引发火灾。20246月,杨某、徐某分别将普某某和白某某等8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8名孩子均系无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8人烤火取暖引发的火灾造成杨某、徐某的财产损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由8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各监护人按照责任比例分别赔偿杨某、徐某的财产损失。

法官寄语

未成年人受制于其自身年龄和智力水平,认知能力和风险意识相对不足,有时会因有意或者无意的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由此引起法律纠纷。这就需要监护人承担起未成年人的看护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约束管教,避免发生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形。如若发生了相关侵权行为,侵权方的家长也要主动承担起赔偿责任,用实际行动教导未成年人勇于担责。切记管好熊孩子,就是守住了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责任编辑:李王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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