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普法强基在行动】邻里纠纷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
作者:刘沁怡  发布时间:2024-10-11 08:29:52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与邻为善,以邻为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和睦,生活才会更幸福。然而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也难免因琐事产生纠纷。近日,石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2001年3月,被告为在位于原告房屋正前方的自家地基上建盖房屋,与原告达成《协议书》,载明“李某某要建盖房屋,东边在原来的基础上不变,西边从杨某墙皮过1.3米砌墙,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立此协议。”被告按协议约定盖建了房屋。2023年,被告翻新西侧厕所,并将厕所房顶檐水引入北面水沟;原告发现后认为,厕所占用檐水巷,房顶过于伸出墙体水滴造成其墙体损坏,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因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为彻底查明事实,妥善解决双方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现场进行勘验。经实地丈量、走访,得出被告翻新厕所未占用公共水沟,但建盖房顶的石棉瓦过于伸出墙体致檐水溅落原告墙体的现场勘验结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相邻权人的权利实现应有必要的合理忍让义务。最终判决被告石棉瓦房顶不得超过该厕所北面墙体10cm,并在该面檐水下搭建引水管将檐水往西引入公共水沟。

法官说法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邻里相处,以和为贵。生活中由于彼此相邻,难免会因为各类相邻权行使产生争论甚至摩擦。而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责任编辑:李王银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