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石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实际行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近日,石屏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调解被告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
2020年11月,红河某建材公司与红河某建设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向建设公司提供总价值为 62万余元的建筑材料,建设公司验收结算后仅支付37万余元,仍余25万余元尚未支付,因多次催要未果,红河某建材公司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为降低原被告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避免诉讼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承办法官秉持“快速解决纠纷、促进和谐营商”的原则,通过电话、微信多次与涉案企业负责人沟通,通过释法明理,向原被告分析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劝导其从长远角度考虑企业的发展。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和不懈努力,最终调解成功,被告一次性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该案是石屏法院近年来持续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下一步,石屏法院将继续以当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护航者”为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平等保护各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灵活妥善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依法用心用情实质化解涉企纠纷,切实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