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普法强基在行动】石屏法院:委托合同中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是否可以请求返还订金?
作者:刘沁怡  发布时间:2024-09-06 08:33:39 打印 字号: | |

委托他人购买货物,但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是否能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订金?近日,石屏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原告某农业公司因经营需要,由其员工黄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协商一致达成口头杨梅代购合同,委托白某某代为收购、包装、打冷杨梅,并支付订金30000元。期间,黄某某通过微信告知被告白某某每次收购的杨梅品种、质量、打冷等要求。但在某次收货时,原告发现代购的杨梅打冷未达到温度要求,且部分杨梅发霉,由此拒绝接收。后黄某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订金,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白某某也未继续履行合同,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委托代购杨梅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受合同约束,全面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但被告收购的杨梅质量、打冷未达要求,造成杨梅发生霉变,构成违约,而原告已经足额支付货款和委托费用。最终,判决被告白某某返还订金30000元。

法官说法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生活中,受托人接受委托代为购买或出售商品的现象较为普遍,受托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和指示妥善处理事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随时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九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责任编辑:李王银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