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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石屏法院:合伙人退伙,投资款能拿回来吗?
作者:刘沁怡  发布时间:2024-08-16 14:29:47 打印 字号: | |

合伙人退伙,投资款能拿回来吗?近日,石屏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一起来看看吧

原告赵某某和被告姚某某系合伙关系,赵某某出资30万元,两人合伙经营蔬菜种植购销。2023年3月,经两人协商,赵某某退伙,并签订《解除合伙关系协议》,约定姚某某在扣除赵某某欠自己的5万元欠款后,将剩余出资款退还赵某某,高某为姚某某提供担保。姚某某支付一部分款项后还剩余8万元迟迟未付,赵某某多次催款未果后,无奈将姚某某和高某一同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退伙协议,约定原告退伙,付清投资款后合伙关系完全终结,并就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及资产进行散伙清算。被告尾款一直未付清,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姚某某支付所欠退伙款,高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的,如果在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了退伙,不论是基于什么原因,退伙人都有权要求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结算,并从中取回其在合伙企业中应有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运营期间,其财产状况是不断变化的,而退伙结算需要以确定的财产情况为依据。因此,在发生退伙时,合伙企业要进行结算,清理债权债务,并按照法律规定以退伙生效的时间为准,计算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 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责任编辑:李王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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