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石屏法院始终聚焦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及执行经过
近日,石屏法院执行干警奔赴红河县,在石屏县公安局及红河县法院的协作下,成功执结两起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成功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及时送到申请执行人手中。
2024年6月13日,石屏法院受理曹某、杨某某和彭某某、蔡某某申请执行普某某、罗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普某某、罗某应支付曹某、杨某某劳务费7469元,支付彭某某、蔡某某劳务费4062元,该劳务费自2022年拖欠至今。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普某某、罗某名下无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且长期在外,经电话与被执行人罗某联系,其称自己不清楚拖欠的劳务费,一切事宜都是普某某在操作。
在联系不到被执行人普某某的情况下,石屏法院及时将普某某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布控。2024年7月30日,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普某某在红河县出现,石屏法院及时联系红河县法院对普某某采取控制措施,并安排执行干警驱车前往红河县法院。经向被执行人普某某释明如不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将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迫于强制执行手段的压力,主动将拖欠的劳务费及时打到了本院账户,两案得以顺利执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法律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任何有能力支付却拒绝支付、逃匿支付的行为都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责任,切莫触碰法律红线。广大劳动者也要提升维权意识,注意保存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理性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有义务。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款:诉讼参与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情节的轻重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