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积极发挥刑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7月23日下午,石屏法院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10余名消防队员走进法院,旁听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庭审,现场体验“看得见、摸得着”的普法公开课。
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案件正式开庭。从宣读法庭纪律、公诉书,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到被告人最后陈述,各个环节有序进行,整个庭审现场气氛庄严。旁听席上,消防队员们正襟危坐、认真旁听,深刻感受着法律的权威和法庭的庄严。“旁听庭审+以案释法”的形式让旁听人员对交通肇事罪以及酒后驾车的危害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庭审结束后,消防队员们纷纷表示,通过现场观摩庭审,接受了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流程有了更直观的了解,零距离感受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日后工作生活中,将以案为鉴,珍惜生命,敬畏法度,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筑牢遵纪守法的思想防线。
近年来,石屏法院高度重视普法宣传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以“法院开放日”“旁听庭审”“模拟法庭”等形式不断推动法治宣传取得实效,切实增强了群众的法治意识。下一步,石屏法院将深入开展日常普法和以案释法工作,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庭审公开普法效能,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贡献法院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