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推进金融纠纷诉源、执源治理,缩短金融纠纷化解周期,避免司法程序空转,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石屏法院积极探索试用“预查废”制度,于近日向某商业银行发出全州首批《预查废证明》4份,帮助银行在短期内获得金融不良债务核销凭证,推动金融纠纷高效化解。
案件基本情况
白某某、李某某等四人因拖欠某商业银行借款,被银行诉至法院。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石屏法院经审查发现,白某某等四人已有他案债务涉诉,并经法院执行,裁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石屏法院向银行发出《预查废证明》,该银行可凭借《预查废证明》及执行裁定书对金融不良债务进行核销。
探索试用情况
石屏法院高度重视金融纠纷审判执行工作,就金融纠纷化解多次与金融机构开展座谈交流。在“预查废”推行试用前,专门召开工作推进会,围绕什么是“预查废”、“预查废”在全国各地推广施行的情况等问题向辖区内各商业银行代表介绍了“预查废”在化解金融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并结合辖区实际就相关内容开展交流探讨,达成共识,为“预查废”的推进实施提供保障。
“预查废”实践意义
在“预查废”试行前,面对金融类不良债务,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金融机构一般要通过审判、执行等流程,拿到债务所对应的终本裁定后才能将债务核销。在试行后,在诉前调解阶段加强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审查,发现债务人因他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法院已作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即可以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债务核销,不仅满足了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又有效避免了对同一债务人提起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案件,避免“程序空转”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增强纠纷过滤能力,减少流向诉讼环节的案件量。
小贴士
(一)什么是“预查废”?
“预查废”是指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的涉案标的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诉前调解、诉讼立案、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案涉债务人有他案被执行,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或查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依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金融机构的申请直接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以以该证明作为核销债权的依据。
(二)“预查废”的适用条件
1、主体条件:申请主体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银行、金融机构及组织。
2、案件条件: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涉金融机构的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无担保或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债务人财产状况条件:债务人已有被执案件显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虽未经过执行程序,但经查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法官提醒
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预查废证明》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同时,法院将定期对该类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一旦发现债务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立即强制执行。
下一步,石屏法院将持续加强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预查废”机制,进一步深化金融领域的诉源、执源治理,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