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两家住在同一幢楼房里却因相邻通行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反目成仇,对簿公堂。近日,石屏法院便执行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不仅平息了矛盾,还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小杨(化名)的父亲与钟女士(化名)的丈夫系同胞兄弟,两家分得建房地基后共建一幢楼房。房屋分左右两间,两家人分别从两侧开门通行。小杨家檐水巷意外被堵塞后便一直借用钟女士家的通道通行。某日,钟女士在通道入口处饲养了若干只鸡,这一行为引起小杨的不满,两人因此产生摩擦。矛盾发生后,钟女士不定时关闭大门,破坏通道处石板,放置杂物,以此来阻碍小杨通行。因小杨下肢残疾,无法直立行走,出行受到很大影响。在多次申请调解无果后,小杨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钟女士排除妨害,恢复通道原状。但直至履行期满,钟女士仍然未搬除杂物、修复地面并保持大门通道畅通。因此,小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审理
收到执行申请后,承办法官前往双方家中,在钟女士亲属的参与下,积极和双方沟通,详细了解争议的原因、耐心释法明理,并向钟女士说明不履行生效判决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在双方的同意下,执行干警将石板重新铺平,移除了堆放的杂物,彻底恢复通道畅通的同时,帮助双方解开心结,以免再起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如一方因通行等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的,另一方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退一步海阔天空,“以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要相互珍惜,依法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相互团结帮助、理解支持、友好相处,切莫争一时之气,伤了身体,失了和气,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款:诉讼参与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情节的轻重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