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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石屏法院:执法威严不容侵犯,妨害公务将被刑拘
作者:李梦秋  发布时间:2024-07-05 10:17:19 打印 字号: | |


面对公安民警执行公务,我们本应该积极配合,但总有个别人在面对执法时,不仅拒不配合,甚至还辱骂、威胁、暴力殴打执法人员,妨碍公务。近日,石屏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12日,石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人员在石屏县异龙镇某路段执勤时,发现被告人陶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在某宾馆门口违章停车等客,随即要求被告人陶某某靠边停车并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被告人陶某某因害怕被处罚,不顾执法人员的再三警告和劝阻,驾车强行驶离,造成执法人员受伤。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执法权威不容亵渎。国家工作人员在执法时经常会受到谩骂、威胁,甚至暴力袭击。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危害到了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公民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切莫采取极端、不理智的行为抗拒执法,一旦阻碍执法,可能会构成妨害公务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李昊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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