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现实生活中,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往往要求返还。那么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近日,石屏法院便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何某(男方)与吕某(女方)认识恋爱后同居生活。一年后,吕某怀孕,何某家随即为吕某购买了金器,并给付彩礼66000元。2023年9月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仪式,何某搬到吕某家生活。儿子出生后,双方常因何某喝酒及其他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何某遂搬离吕某家。期间,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儿子由吕某独自抚养。后双方因彩礼、三金返还等问题协商未果,何某诉至法院,表示其因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要求吕某返还彩礼66000元及购买三金费用14290元,共计8029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给付吕某66000元符合社会风俗习惯,应认定为彩礼,其余购买金手镯、黄金光面圈戒等折价款是基于婚礼对新人的祝福性赠与,与彩礼法律性质不相同,不予认可。其次,何某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法院对何某主张吕某返还其彩礼以及购买三金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一、酒席钱、人情钱算彩礼?
法律并未对“彩礼”作出明确界定,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在确定彩礼范围时,应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彩礼内容为基础,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综合认定是否为彩礼。
二、返还彩礼的原则是什么?
涉及彩礼返还纠纷比较多的有两种:一种是“闪离”的情况;还有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情况。这两种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这取决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 、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风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