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屏法院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优势,及时化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促使被告当庭兑付借款,真正将“纸上利益”转化为“真金白银”,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日,原告某银行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向被告白某某、何某某发放惠农e贷贷款4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23年3月31日。但至今,被告白某某、何某某仍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本息。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后,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本息合计30635.33元。
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本着快速有效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将纠纷化解在诉前的办案理念,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中,法官从法、理、情多方面多角度出发,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细致讲解和耐心劝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白某某,何某某当庭兑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29917.45元,利息717.88元,本息合计30635.33元。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便顺利结案,帮助原告快速实现债权,有效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法官提醒
政无信不威,商无信不兴,人无信不立,法无信不公。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诚实守信是借贷关系的基础,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要把握好诚信底线,遵守约定,按时还款,千万不能失信于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