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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石屏法院:依法审理赡养纠纷,全力守护“老有所养”
作者:王艳秋  发布时间:2024-06-17 14:57:46 打印 字号: | |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世间情深,莫过于父母之情,然而,子女长大成婚成家后,却不履行赡养义务,反而频繁索要家产,作为老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才和张某珍是年过八十的老人,共育有三子两女,因年老体衰,在彻底失去劳动能力后一直与小儿子一家生活。除儿子李某文外,其他四子女逢年过节会给老人赡养费,互相协调照顾老人。作为子女,李某文不仅从未履行过赡养义务,而且经常向老人索要财产,索要不成还会辱骂老人。无奈之下,两个老人只能将五个子女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所有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其他四个子女都表示愿意支付老人所要求的赡养费,但作为被告之一的李某文却依然不肯承担相应赡养义务。最终,法院结合被赡养人需求、李某文生活居住地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判决:除被告李某文外,其余四子女各支付赡养费800元/月;被告李某文自2024年3月起每月支付二原告赡养费各200元(合计400元/月),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兑清;由五个被告共同承担老人到医院就诊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责任编辑:李昊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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