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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石屏法院:巡回审理涉枪案,以案释法鸣警钟
作者:李梦秋  发布时间:2024-05-28 09:41:32 打印 字号: | |


为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枪爆物品的法治观念。5月27日,石屏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在牛街镇扯直村开庭审理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11个社区、村委会,60余名村干部、村民旁听了案件审理。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被告人匠某某到县城一五金店购买了射钉器、枪管等物品,同年3月,在自己家中使用电焊机将购买的物品改装成一支射钉枪。2023年被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法制式枪支。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法庭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庭审现场庄重严肃,秩序井然。因案情较为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开展以案释法,向旁听群众讲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呼吁广大群众及时主动上交涉枪涉爆物品,积极检举涉枪涉爆线索。同时,法院干警还与检察院、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一起向群众发放了未成年保护、抵制邪教、禁毒、预防电信诈骗等方面的宣传手册200余份,进一步提升了当地群众的法治意识。




一场巡回审判,一场以案释法,石屏法院把审判庭“搬”到村头,让群众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知法守法、自觉抵制违法犯罪的意识,达到了巡回审判“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良好效果。


法官提醒

枪支、弹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具有十分严格的管制管理规定。广大群众也要以案为戒,遵守法律法规,切勿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爆物品。如果家中有受赠或祖辈遗留的枪支,即使存放枪支的目的不是使用,仅是私藏在家中留念、把玩,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及时上交给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同时,希望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共同努力。


法条链接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李昊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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