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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石屏法院:同居关系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应该怎样处理?
作者:金丽  发布时间:2024-05-09 17:07:19 打印 字号: | |


男女未婚同居,后因感情不合分开。那么,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生子,非婚生子女该如何抚养?抚养费怎么负担?近日,石屏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杨某与高某于2020年相识,2021年举办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生育了孩子小高。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多次发生争吵,最终选择分手。分手后,双方就小高的抚养权问题相互推诿,均表示无力抚养孩子,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积极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与义务,但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双方始终各执一词,均强调自身困难,不愿让步,承办法官最终决定开庭审理。

庭审当天,承办法官从情、理、法入手,耐心地给双方做思想工作,积极释法明理,并对双方的错误观念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力劝双方互谅互让,主动承担起扶养孩子的义务。最终,二人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孩子由高某自行抚养,杨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

法官提醒

相爱容易相处难,并非所有的恋人都能走进婚姻的殿堂,出于各种原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而生育的子女,即为非婚生子女。“分手”虽然意味着男女双方感情的结束,但是两人生育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纽带不会结束。作为父母,更应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主动承担抚养义务,尽力避免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责任编辑:李昊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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