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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探望子女被阻,能否拒付抚养费?
作者:张丽云  发布时间:2024-03-20 09:41:33 打印 字号: | |


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也是维系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当父母婚姻关系破裂,一方的探望权没有得到保障,能否因此拒付孩子的抚养费呢?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件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小王和小范是因感情不合导致离婚。法院判令孩子由小王扶养,小范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后因小王拒绝小范探望孩子,小范停止抚养费的支付。2024年1月,小王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小范支付拖欠抚养费6000元。

法院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小范,劝导其主动履行义务,并耐心进行了释法明理,但小范仍以无法探望孩子为由拒绝。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冻结了小范的网络资金账户和部分银行账户,并赶到小范家中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最终,被执行人小范履行了相应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探望权是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可以对孩子进行探望的权利,探望权的形成或消失不以抚养义务是否履行作为前提。探望权和给付抚养费各自独立,不能相互抵消也不能互为前提,也就是说,不能因一方不给付抚养费而不允许其探视子女,也不能因一方不允许探视子女而不给付抚养费。如果一方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责任编辑:李昊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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