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我的药,什么老寒腿、糖尿病、癌症都能治好……”如此“神药”,你敢用吗?……销售假药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威胁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今天,就让小编带你看石屏法院强力“打假”!
案情回顾
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3 月期间,李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无合法来源的“百草追风王”、“风湿腰痛丸”等药品,在石屏县辖区内进行销售。2023 年 4 月20 日,李某某在售卖过程中被查获。经认定,查获的“风湿腰痛丸”和“百草追风王”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法官说法
什么是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假药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药”是治病救人的,“假药”却是致病害人的。服用假药,轻则耽误治疗,重则害人性命。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医院、药房就诊取药;个人在购买药品时,应当看清品牌、日期、准药字号等重要信息,保存好票据、购买记录等凭证,切勿相信所谓的“神医”“神药”,不仅对身体健康有害无益,更有可能贻误最佳的救治时机,导致病情加重等诸多严重后果。如发现购买到的药品疑似假药,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市场健康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