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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石屏法院:物业服务起纠纷,诉前调解促和谐
作者:彭转华  发布时间:2024-03-01 18:09:21 打印 字号: | |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纠纷虽然争议标的小,但具有主体多、涉及面广、积怨深、易激化等特点。近年来,石屏法院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功能,争取从源头上化解该类矛盾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某小区的物管公司,被告程某某、杨某某等20户住户因未交物业费、电费引起纠纷,原告提起诉讼后表示同意诉前调解,20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梳理,多次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并到涉案小区了解业主诉求。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得知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主要原因是认为物管公司管理不到位,且存在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所以产生抵触情绪不再向其缴纳物业管理费。

在了解双方纠纷原委后,承办法官为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耐心为被告业主讲解相关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知识,讲明拒缴物业管理费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积极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建议公司认真履职尽责,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为业主创造良好居住环境。在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后,被告程某某、杨某某等人终于愿意支付物管费,20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调解成功16件,且当场履行完毕。同时承办法官要求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供收款发票和支付截图以用来备案,避免日后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官提醒

“小”物业关乎“大”民生,物业纠纷是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切身利益的民生大事。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一方面取决于物业公司严格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业主主动缴纳物业费以保障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业主在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异议时,应尽量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到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后,应当积极、及时地为业主解决问题,不断改进与完善物业服务,赢得业主的满意和认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责任编辑:李昊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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