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伪卡盗刷交易、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时,银行是否担责?近日,石屏法院审理了一起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并判令银行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原告刘某持有的借记卡在境外发生交易取现4859.5元,发现银行卡出现异常交易取现后,刘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第一时间通知了被告。事后,原告刘某认为,被告作为银行机构,应对银行卡被盗刷承担责任,但其一直拖延履行支付被盗刷存款的义务,已经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负有保障存款人存款安全的义务,原告作为存款人应当负有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根据原、被告提交证据不能证明该笔交易系原告本人交易或者授权他人交易,也不能证明原告存在泄露借记卡信息及密码的事实。同时,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管理支付存款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和已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被盗取存款4859.5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1、保障银行卡安全,“银行专业防控+客户自主防范”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每位持卡人对保护个人银行卡及密码信息也负有当然的义务,如果完全因持卡人自身过失造成借记卡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风险和损失,需要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2、当信用卡被不法分子盗刷,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通知银行并办理挂失,并向银行询问被盗刷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二是持卡人应迅速到ATM机、银行柜台、商场等进行查询、取款、消费等,证明人卡分离。三是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取得报案回执或者受理通知书等文件,证明持卡人采取了补救措施,以备将来诉讼过程中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