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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任性维权不可取,阻碍经营被判刑
作者:李梦秋 李昊翰  发布时间:2023-11-02 11:11:52 打印 字号: | |


因产生纠纷,故意破坏他人生产设施,阻碍经营,虽解一时之气,却也触犯了法律。近日,石屏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1元。


案情简介


2013年方某某与刘某某签订合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刘某某,2015年刘某某成立公司进行火龙果种植与销售。后双方产生土地使用纠纷,被告人方某某先后实施了破坏刘某某公司所使用的水源点水管、育种的火龙果树苗以及堵路、挖坑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刘某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法律,在发生纠纷协商未果后,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实施了故意破坏水管、毁损争议土地上的果苗、挖坑、堵路等行为,造成了刘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当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理性维权,勿因一时意气而做出不当或过激的行为,否则不但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反而可能因自身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石屏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李昊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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