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和妈妈一起生活。”这是一个农村女孩的心愿。然而,父母的争执让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她的愿望该如何实现?近日,石屏法院就成功调处了这样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及时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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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非婚生育女儿李小某。2011年双方发生矛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除同居关系,并约定女儿李小某由父亲李某某负责抚养。
后李某某外出务工,李小某生活完全由其爷爷、奶奶照顾。由于缺乏父母的关爱,李小某的心理健康逐渐产生问题,并出现了自残行为。初中时,李小某确诊抑郁症,无法继续上学,并在学校的建议下办理了休学手续。在此期间,李小某多次提出要跟随母亲高某某生活以及想要到一个新的环境继续读书的想法。但是其父亲李某某坚决不同意女儿跟随高某某生活,这也导致女儿李小某的病情加重,并再次发生自残行为。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到李小某家了解情况,耐心倾听其意见,并同步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其次,积极与李小某的父亲、爷爷和奶奶沟通,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使他们逐渐解开心结。最终,李某某同意李小某与高某某生活,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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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权利义务关系,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坚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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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