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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不履行抚养义务——两行为皆违法!
作者:查锦圆 李昊翰  发布时间:2023-09-06 09:03:19 打印 字号: | |


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拒绝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违法!近日,石屏法院在审理一件抚养费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中的父母出现了以上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辛某某协议离婚,两人生育的子女由李某某抚养,辛某某支付抚养费。后因辛某某未履行相应抚养义务,李某某将其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辛某某提出,因为李某某没有履行好抚养教育的义务,私自为未成年女儿李某订立婚约,所以自己不想再向女儿支付抚养费。李某某承认自己存在为未成年女儿订立婚约的行为,但是认为这种行为与辛某某是否支付抚养费无关。

承办法官在了解了案件事实后,积极组织双方开展法庭调解,并当庭对李某某为未成年女儿订立婚约的行为提出严厉的批评教育,告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必须立即改正。同时,向辛某某释明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不可无法定理由拒绝履行。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和释法教育,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达成了和解。李某某表示,会立即取消为女儿李小某订立的婚约,督促其回到学校上学。辛某某也表示今后会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并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案件至此得以顺利解决。


二、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之所以将父母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行为界定为违法行为,是因为未成年人订婚有着许多不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弊端。婚约一经形成,未成年人就被剥夺了将来恋爱自由和婚姻自由的权利,还可能出现早婚或未婚先孕的不良社会现象,百害而无一利。同时还要提醒各位家长,婚姻结束不代表责任结束,关系解除不代表责任解除,对孩子的感情不能因为彼此的各奔东西而画上休止符。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第九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





 
来源:石屏法院公众号
责任编辑:李昊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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