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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熊孩子”惹祸,监护人担责
作者:杨雨杭 刘沁怡  发布时间:2023-08-28 09:39:16 打印 字号: | |


嬉戏好玩是孩子的天性,未成年学生在课间或放学后打闹嬉戏导致同学受伤,这种情况下谁来承担责任?小编带您一起了解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划分。


   案情简介  


未成年人杨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与同为未成年人的陈某发生口角,并在陈某回家后在其家门口继续开恶意玩笑,陈某一气之下从家中扔出“飞镖”,造成杨某的面部划伤,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对其孩子的行为都予以否认。面对这样的情形,法官耐心主持,努力引导双方还原案件事实,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并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划分:杨某出口伤人在先,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其监护人应自行承担一半责任;陈某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已构成侵权,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则应结合实际伤情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受害人一方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应当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最终双方当事人父母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认知能力较弱,对侵权行为以及损害后果缺乏清晰的认识,需要家长尽到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当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石屏法院公众号
责任编辑:李昊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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