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地盘我做主,但我们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兼顾邻里权益。古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见和谐的邻里关系对大家的生活至关重要。因此,建房前要及时和邻里沟通,并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在建房过程中,不能进行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活动。否则,就可能出现即使没有地面越界,但已经越过法律边界,建房人对此需要承担不利后果。近日,石屏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建房导致邻居房屋损害的相邻纠纷。
案情简介
“你好!是赵法官吗?我是邵某,因邻居翻新房屋,导致我的房屋开裂,请问要怎么解决?”
在接到联系社区的群众求助后,法官第一时间到现场查看相关情况,听取双方的意见想法,并寻找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法。经现场调查得知:邵某的邻居李某在对房屋进行翻新时,加盖了第五层楼房,导致邵某房屋多处出现开裂。李某在此期间虽然为邵某维护过房屋,但是收效甚微。事情发生后,双方找到当地社区寻求解决办法,但由于多种原因一直未达成和解。
为了避免双方的矛盾激化,对簿公堂,法官随即在现场组织了调解。调解中,法官从法理、情理、修复邻居关系的角度出发,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做思想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赔付邵某损失3万元。最后,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相约到社区,共同签下《人民调解协议》,并当场兑清赔偿款。至此,一起邻里纠纷得以解决,两家人冰释前嫌。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再具体来讲就是,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关系无不涉及相邻各方的生产或生活,为使相邻各方能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益,是法律调整相邻关系的目的所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