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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
婚姻非儿戏,重婚必被罚
作者:李梦秋  发布时间:2023-04-24 16:58:41 打印 字号: | |

重婚,不仅侵犯了他人配偶权,也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近日,石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重婚案,两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一、案 情 简 介

被告甲女与原告乙男系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甲女便于与被告丙男在一起同居生活。甲女和丙男共同外出务工时,在甲女未与乙男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两人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

经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重婚罪。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被告人丙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甲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二、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此处的“有配偶者”是指已经合法登记结婚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已经依法成立事实婚姻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依法登记结婚,还是依法成立的事实婚姻,都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一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即构成重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这种情况下,婚外第三人明知他人有合法配偶而仍与之结婚的,双方均构成重婚。如婚外第三人不知道对方已经有合法配偶而与之结婚,则第三人不构成重婚,有合法配偶者构成重婚。

3、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的第三种情形就是,已经有合法配偶的一方,与婚外第三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很多,如公开举办婚礼,对外(邻居、朋友等)宣称双方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交活动等。


三、法 官 提 醒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我国法律支持婚姻自由,每个人都有选择感情的权利,但也应当遵守公序良俗。纵使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存续,也应当寻求合法、合理的途径,予以妥善处理后再奔向新的幸福。重婚行为不仅违背社会公德,破坏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也将使自己和对方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石屏法院公众号
责任编辑:李昊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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