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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以法为盾,抵制家庭暴力——石屏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金丽  发布时间:2023-03-08 11:05:48 打印 字号: | |

【普法强基】以法为盾,抵制家庭暴力——石屏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石屏法院受理了该院首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并在48小时内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申请人许某与被申请人毕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居住在云县的毕某某通过微信、电话等威胁、恐吓许某及其家人,对许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因此,许某向石屏法院申请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石屏法院收到许某的申请后,及时向许某了解情况,认真查看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许某及其近亲属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石屏法院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为了防范暴力伤害事件的发生,石屏法院与石屏县公安局沟通协调,为许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主动采取了防范保护措施。同时,在云县法院的大力支持配合下,顺利向居住在云县的被申请人毕某某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对毕某某进行了法律释明和说服教育,督促被申请人毕某某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经常性通过语言实施的谩骂、恐吓等,也构成家庭暴力。然而,有些人在传统观念里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因此在遭遇家暴时,往往选择沉默和隐忍,但其实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我们要勇敢面对家庭暴力的侵害,积极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你需要明白的知识

1、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1)可以由受害人本人提起;

(2)如果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受害人因遭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以下人员或机构可以代为提起: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

2、申请人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受害人居住地、致害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上地址不一致时,可以向以上任何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交钱吗?

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4、申请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提交涉及家庭暴力的各类证据,可以包括:

1、伤情照片、病历或医疗机构检查报告。

2、申请人的亲友、被申请人的亲友或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知道事情经过的人的证言。

3、公安机关的接警、出警、询问记录或警察证言。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相关记录和证明。

5、录音、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6、被申请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

7、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明显的家庭暴力倾向的证据。






 
来源:石屏法院公众号
责任编辑:李昊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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