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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开庭审理
作者:阿瑞  发布时间:2022-03-02 15:30:39 打印 字号: | |

2月21日,石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石屏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间,被告人孙某某、龚某某二人在其经营的手机店为客户办理业务时,以秘密获取或诱骗、在微信群中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电话号码和注册短信验证码,并将电话号码和短信验证码出售给上线注册微信、抖音、京东等APP账号,违法所得人民币214251.5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公诉机关被告人孙某某、龚某某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对二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及删除各自手机上储存的他人个人信息。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依法行使审判职权,就该案有关事实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因该案案情复杂,合议庭将择期进行宣判。

据悉,为进一步扩大司法领域人民民主,不断突出庭审中心地位,切实促进法官专业化判断与群众朴素正义观之间的优势互补,该院由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了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当天,为全面强化案件的法治宣传教育效果,该院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等40余人到场旁听审理。

法官提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新罪名,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该类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人格权益,不仅严重干扰公民生活、破坏社会诚信,同时极易引发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犯罪。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较为泛滥,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个人信息保护,不轻易透露个人重要信息,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今后,石屏县法院将持续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惩处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责任编辑:罗茂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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