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趋盛行。但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很多人常常讲人情,不讲法律规范,讲义气,疏忽风险防范,讲便捷,不拘程序手续,最终导致各式各样的民间借贷纠纷层出不穷。近日,石屏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在法庭上一度出现了借款人和借款金额真假难辨的尴尬情形。
案情回顾:董某与蔡某、袁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初,蔡某、袁某因合伙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二人便决定向董某借款。在未实际拿到借款的情况下,二人出具了事先准备好的《借条》《收条》交董某收执。《借条》约定:“今欠董某人民币现金12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30天。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落款借款人为蔡某,担保人为袁某。”事后,蔡某、袁某到玉溪、昆明购买汽车急需支付购车款136000元,蔡某便电话联系董某,双方电话中口头约定:“蔡某、袁某向董某借款136000元。”当日,董某通过汇款方式转账136000元给蔡某。事后,因蔡某、袁某一直未归还该笔借款,董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蔡某、袁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袁某、蔡某抗辩称,该笔借款数额仅为12万,且二被告并非共同借款人,即袁某作为担保人对借款只应承担一般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将其作为借款人起诉存在主体不适格。原告董某则认为,该笔借款系二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借款实际上也被二人占有使用,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对于自己的主张除袁某、蔡某出具的12万《借条》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至此,双方各执一词,该案一度陷入真假难辨的处境。为深入了解案情,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袁某、蔡某接触,发现二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有所偏差,法官遂当即向二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告诫二被告要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法律责任。经过一番努力,被告袁某、蔡某终于承认二人系合伙关系,表示其二人在向董某借款前,事先商议书写了《借条》《收条》各一份,并就借款人、担保人的签名问题刻意进行“隐晦”,事后,二人实际取得了董某的13.6万元借款,借款用于二人的生意资金周转。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一起可能因原告举证不充分而不利于债权实现的案件得以顺利解决,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法官提示:现实生活中,很多民间借贷纠纷因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相关手续不完备、证据存留不充分等因素,最终导致债权难以实现。为最大限度降低民间借贷风险,建议当事人提高防范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借款要以书面约定为准,并对借贷双方的责任、金额、利息等进行明确约定,防止事后因债权难以实现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