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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26 18:06:47 打印 字号: | |

 

 

 

 


 

石屏县人民法院文件

 

 

石法发〔2019〕1号

 

关于印发《石屏县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通知

本院各团队:

《石屏县人民法院规章制度》在2018年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印发各团队,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屏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

 

抄送:县委政法委、本院领导

石屏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印发

石屏县人民法院规章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人员分类管理办法‥‥‥‥‥‥‥‥‥‥‥‥‥4

第二章    审判权清单‥‥‥‥‥‥‥‥‥‥‥‥‥‥‥‥9

第三章    各团队工作职责‥‥‥‥‥‥‥‥‥‥‥‥‥‥15

第四章    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22

第五章   工作纪律‥‥‥‥‥‥‥‥‥‥‥‥‥‥‥‥‥24

第六章   学习制度‥‥‥‥‥‥‥‥‥‥‥‥‥‥‥‥‥28

第七章   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9

第八章     关于错案、不合格案件及存在质量问题案件的认定

           及责任划分的规定‥‥‥‥‥‥‥‥30

第九章    关于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与不合格案件追究程序37

第十章    敏感案件排查化解制度‥‥‥‥‥‥‥‥‥‥‥46

第十一章  一案一释明制度‥‥‥‥‥‥‥‥‥‥‥‥‥‥48

第十二章  法官直接联系乡镇村委会(社区)制度‥‥‥‥‥49

第十三章  党组议事规则‥‥‥‥‥‥‥‥‥‥‥‥‥‥‥51

第十四章  合议庭办案规则‥‥‥‥‥‥‥‥‥‥‥‥‥‥53

第十五章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规则‥‥‥‥‥‥‥‥‥‥‥58

第十六章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事项规则‥‥‥‥‥61

第十七章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管理办法‥‥‥‥‥‥‥‥‥65

第十八章  信访工作制度‥‥‥‥‥‥‥‥‥‥‥‥‥‥‥66

十九章  车辆管理制度‥‥‥‥‥‥‥‥‥‥‥‥‥‥‥68

第二十章  网络管理制度‥‥‥‥‥‥‥‥‥‥‥‥‥‥71

第二十一章  档案管理制度‥‥‥‥‥‥‥‥‥‥‥‥‥‥73

第二十二章  电子卷宗管理制度‥‥‥‥‥‥‥‥‥‥‥‥82

第二十三章  保密制度‥‥‥‥‥‥‥‥‥‥‥‥‥‥‥‥87

第二十四章  法庭管理制度‥‥‥‥‥‥‥‥‥‥‥‥‥‥94

第二十五章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96

第二十六章  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99

第二十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01

第二十八章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103

第二十九章  财务管理制度‥‥‥‥‥‥‥‥‥‥‥‥‥‥107

第三十章    值班制度‥‥‥‥‥‥‥‥‥‥‥‥‥‥‥‥110

第三十一章   突发事件处置预案‥‥‥‥‥‥‥‥‥‥‥111

第三十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7

第三十三章   食堂就餐管理办法‥‥‥‥‥‥‥‥‥‥‥118

第三十四章  附则‥‥‥‥‥‥‥‥‥‥‥‥‥‥‥‥‥119

附表         2019年政治业务学习、法官讲堂、党风廉政专题

             教育学习时间安排表‥‥‥‥‥‥‥‥‥‥120

 

 

 

 

 

 

 

 

 

 

 

 

第一章  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改革和完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促进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精神和《公务员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审判工作规律和岗位职责,法院工作人员分为三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法  官

第一节 法官的职责

第三条 法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任命并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四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法官的考核

第五条 法官的管理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第六条 法官的考核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判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对法官进行全面考核。

(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二)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等级、工资调整的依据。

(三)每年年终对法官进行考核,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无绩效考核奖金;连续三年考核不称职的,免去其法官资格。

(四)法官的考核主要从审判工作实绩、审判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和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通过对法官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对法官的审判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节 法官的退出

第七条 通过法官考评制度,每年对法官进行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评,对不能胜任的法官经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确认,免除其法官职务。

第八条 对因退休、调离、辞职、辞退、违纪、违法犯罪及其他原因离开或不再适合担任法官职务的法官,应免除其法官职务。

第四节 法官的惩戒

第九条 法官因出现违法违纪、无法完成审判职责致被投诉被反映次数较多时,由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做出惩戒决定。

第十条 惩戒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第十一条 法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惩戒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审判辅助人员

第一节 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判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审判管理和研究等人员。

第十三条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归纳、摘录证据,提出诉讼争议焦点;

(二)确定举证期限,协助法官组织庭前交换证据;

(三)协助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草拟调解文书;

(四)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

(五)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

(六)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七)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八)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十)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法律文书;

(十一)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十二)负责审判调研、案例报送等工作;

(十三)指导书记员办理案件审理中的有关事务;

(十四)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第十四条 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送达法律文书;

(五)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装订、归档、电子卷宗制作等工作;

(六)办理排期开庭等案件审理中的有关事务;

(七)办理案件司法公开的相关事宜;

(八)完成法官交办的其它事务性工作。

第十五条 执行员办理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刑事裁判文书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送达执行法律文书;

(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

(三)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四)办理委托评估、拍卖等事宜;

(五)实施执行裁定、执行指令、执行计划等执行决定;

(六)提请审批拘留、罚款事项;

(七)接受审查异议,并提出意见送裁判庭作出决定;

(八)开展上级法院指令执行或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相关执行工作;

(九)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司法警察承担值庭、押解、看管等审判警务保障工作,配合开展好民事、行政案件的值庭和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维护机关安全和办公秩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押解、押送、看管被告人;

(二)负责值庭工作,维护法庭的正常审判秩序;

(三)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五)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六)执行上级法院的调警任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司法技术人员负责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以及为审判执行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

(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调研及技术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审判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政法专项编制的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书记员,符合条件者可以转任法官助理。

第二十条 政法专项编制的司法警察,按照警察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方式采取双向选择、党组决定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按现有人员进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审判辅助人员的考核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考核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听取法官的意见。

司法行政人员

第一节 司法行政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工作的人员,包括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行政事务、后勤管理人员,负责法院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

第二节 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法专项编制的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五年过渡期内,司法行政人员中的法官保留其原有法律职务,在过渡期内享有法官遴选资格。

 

第二章  审判权清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审判职权配置,严格落实法官办案责任,建立以法官为主体、以审判为核心、权责相统一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云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石屏县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各审判团队、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明确的职责范围,切实履行职责,分工配合,相互监督,确保审判权运行机制有效运行。

第三条院长、副院长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参加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审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依法对管辖地区生效案件进行监督,对发现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院长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中重大程序事项作出决定,但涉及罚款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院长决定;

(四)审理或参加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五)在本院内部统一裁判尺度、改进审判工作方式;

(六)从宏观上指导全面的或专项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在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前阅读审理报告,了解合议庭对案件事实问题的认定和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并根据需要调阅庭审视频或查阅案卷;

(二)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就相关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

(三)参加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加强审判工作监督;

(四)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带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经验,研究对审判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查报告和指导办案的有关意见;

(五)监督审判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六)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五条 庭长、副庭长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主持本庭工作,组织协调、保障庭审、执行等审判活动;

(二)协助分管副院长管理与审判工作相关的事务;

(三)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总结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四)对本团队审判质效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召开庭务会,开展专题调研,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对本庭业务工作的指导;

(五)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六)审核需报请院长或副院长决定的事项;

(七)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六条 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有权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第七条 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三)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变更开庭时间、变更举证期限、追加当事人、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送达、委托调查、委托鉴定、委托拍卖等程序性事项;

(四)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八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三)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四)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五)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导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六)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七)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八)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九条 合议庭其他成员(包括人民陪审员)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开庭前或评议前阅读案件材料;

(二)参与合议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变更开庭时间、变更举证期限、追加当事人、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送达、委托调查、委托鉴定、委托拍卖等程序性事项;

(三)参加庭审并按照庭审分工履行职责;

(四)参加合议庭评议,对案件的证据判定、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

(五)复核裁判文书并签署意见;

(六)配合承办法官完成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审判工作。

第十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二)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三)主持合议庭评议;

(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指导、签署合议庭制作的裁判文书;

(六)指导、督促合议庭成员按照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尽快办结案件;

(七)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审判管理和研究等人员。审判辅助人员负责完成案件审理的事务性与辅助性工作。

第十二条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归纳、摘录证据,提出诉讼争议焦点;

(二)确定举证期限,协助法官组织庭前交换证据;

(三)协助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草拟调解文书;

(四)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

(五)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

(六)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七)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八)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十)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法律文书;

(十一)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十二)负责审判调研、案例报送等工作;

(十三)指导书记员办理案件审理中的有关事务;

(十四)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第十三条 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送达法律文书;

(五)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装订、归档、电子卷宗制作等工作;

(六)办理排期开庭等案件审理中的有关事务;

(七)办理案件司法公开的相关事宜;

(八)完成法官交办的其它事务性工作。

第十四条 执行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送达执行法律文书;

(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

(三)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四)办理委托评估、拍卖等事宜;

(五)实施执行裁定、执行指令、执行计划等执行决定;

(六)提请审批拘留、罚款事项;

(七)接受审查异议,并提出意见送裁判庭作出决定;

(八)开展上级法院指令执行或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相关执行工作;

(九)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司法警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押解、押送、看管被告人;

(二)负责值庭工作,维护法庭的正常审判秩序;

(三)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五)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六)执行上级法院的调警任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各团队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为规范各团队工作职责,进一步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预防、减少不合格案件和执法过错的发生,促进各团队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各类案件的立案登记、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支付令申请费、鉴定费等收退费及核算;诉前保全申请的登记;各类案件的报表和信息录入。案件立案后须于3天内移送审判团队。

(二)负责审查制作立案阶段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再审案件的裁定。

(三)负责开展委派调解工作,立案前委派调解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数量分别不得低于所收案件的8%,低于8%,对团队所有人员及分管领导各扣款50元。

(四)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

(五)负责向上级法院移送上诉、抗诉案件。

(六)负责对外委托拍卖、评估、鉴定。

(七)负责送达本院、上级法院及其他法院委托送达的法律文书。

(八)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  速裁团队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全院82%的新收案件(执行案件除外)。须按季度完成审判任务,选案数低于82%,对团队所有人员及分管领导各扣款50元;审限内结案率不得低于100%,有超审限的案件,对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各扣款200元,对法官助理扣款100元;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不得低于80%,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撤率不得低于50%,年终考核低于规定的调撤率,对团队所有人员及分管领导各扣款50元;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有条件的案件须到当地开庭,并制作巡回审理案件清单报审务办;每年至少选取4件案件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并提前告知办公室,与办公室联合开展新闻宣传,每少1件,对团队所有人员各扣款50元。

(二)负责审查保全异议案件。

(三)负责开展委托调解工作,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案件数量不得低于所收案件的5%,低于5%,对团队所有人员及分管领导各扣款50元。

(四)完成信息化应用任务。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无特殊情况须进行每庭必录和庭审直播。生效案件须于当月进行裁判文书上网或文书信息公开,并在办案系统中点击生效提交归档。裁判文书录入率、电子签章使用率、电子卷宗制作率、扣延审限网上审批率不得低于100%。信息化应用情况每月考核一次,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每件案件每种情况对承办人各扣款50元,对法官助理扣款25元,每种情况对分管领导扣款50元。

(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负责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

(六)提出相关司法建议。

(七)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综合审判团队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全院剩余18%的新收案件(执行案件除外),审限内结案率不得低于100%,有超审限的案件,对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各扣款200元,对法官助理扣款100元;年内报延审限的案件不得超过6件,超过的,对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每件每人扣款50元,对法官助理扣款25元;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不得低于1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撤率不得低于15%,年终考核低于规定的调撤率,对团队所有人员及分管领导各扣款50元;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有条件的案件须到当地开庭,并制作巡回审理案件清单报审务办;每年至少选取3件案件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并提前告知办公室,与办公室联合开展新闻宣传,每少1件,对团队所有人员各扣款50元。

(二)负责审查保全异议案件。

(三)完成信息化应用任务。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无特殊情况须进行每庭必录和庭审直播。生效案件须于当月进行裁判文书上网或文书信息公开,并在办案系统中点击生效提交归档。裁判文书录入率、电子签章使用率、电子卷宗制作率、扣延审限网上审批率不得低于100%。信息化应用情况每月考核一次,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每件案件每种情况对承办人各扣款50元,对法官助理扣款25元,每种情况对分管领导扣款50元。

(四)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五)提出相关司法建议。

(六)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执行团队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负责本院保全裁定的执行;对执行过程中依法需要裁决的事项进行裁决;审限内结案率不得低于100%,有超审限的案件,对相关责任人各扣款200元;年内报延审限的案件不得超过8件,超过的,对相关责任人每件每人扣款50元;执行标的到位率不得低于40%,实际执行率不低于45%,年终考核低于的,对团队所有人员及分管领导各扣款50元;每年至少选取2件案件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并提前告知办公室,与办公室联合开展新闻宣传。

(二)完成信息化应用任务。生效案件须于当月进行裁判文书上网或文书信息公开。电子卷宗制作率不得低于100%。每月考核一次,未达考核标准的,每件案件每种情况对承办人各扣款50元,对法官助理扣款25元,每种情况对分管领导扣款50元。

(三)提出相关司法建议。

(四)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本院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审判纪律、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督察,依照规章制度对违纪违规干警进行约谈及处罚;开展党风党纪、政纪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本院干警违纪案件进行查处;受理有关检举、控告、申诉等事宜,依照法律和政策保护干警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管理工作;负责考勤管理。

(二)负责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制定政治业务学习计划,组织全院干警的政治业务学习;负责干警录用、调动、晋升、任免、考核和工资调整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和人事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等级和司法警察警衔的评定、晋升的呈报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学历教育、司法考试的管理工作;负责干部联系群众、扶贫捐赠等工作;负责党组会务及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具体事务;负责本院党总支日常事务工作;做好干警个人档案资料的登记报送工作;负责本院离退休老干部和人民陪审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文秘、宣传、保密、档案管理、经费收支、财产管理、本院通讯、计算机网络管理、卫生等行政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本院报告、领导讲话、总结等综合材料以及司法政务、审判管理和重要审判业务等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公文的收发、登记、送阅、催办、转办、借阅、归档、清退等工作及全院信件、报刊、杂志收发工作;负责法律文书、文件的打印、复印工作;负责院印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院印除法律文书、财务报表、人事报表使用外,必须经院领导签批并进行登记;负责宣传工作,编发信息简报、调研文章,组织、评选、推荐各类论文、案例工作;负责各种会议的会务安排;组织办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负责档案管理,保证档案收、存、借、查等手续完备,严防丢失、毁损、泄密;负责经费收支管理,办理诉讼费上缴和返回,工资、福利、住房公积金、保险等手续;负责制服、车辆等装备的管理,各类装备的计划、购置、维修和管理,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工作。

(四)负责法院审判流程的监督管理、审判质量效率评估;负责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指导、相关统计、审判绩效管理;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登记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通知、记录审判委员会会议,准备及办理其他审判委员会的会务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院审判业务岗位练兵和各种业务竞赛、集训等;负责指导全院信息化应用工作,协助解决信息化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五)负责押解、押送、看管被告人;负责值庭工作,维护法庭的正常审判秩序;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执行传唤、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参与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财产等工作;执行上级法院的调警任务;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值班、来访人员接待、登记工作;门卫负责来访车辆检查、登记、门窗关锁等工作

(六)完成信息化应用任务。正式发文须在内网办公系统中流转、审批、排版、签章,每月考核一次,未流转、审批、排版、签章的,每次对拟稿人及签发人扣款50元。每月在司法信息网发布信息不少于2条,每月考核一次,少于2条的,对相关责任人每人扣款50元。

(七)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不按时上报或漏报材料1次,对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每人扣款50元;不积极履行保密工作规定,发生文件、档案遗失、泄密1次,对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每人扣款50元;在处理文件过程中漏办、延误交办1次,对责任人每人扣款50元;通知会议漏1次或未作好会务安排1次,对责任人每人扣款50元;每季度对文书质量进行评查,文件、材料错漏1处,对责任人每人扣5元;正式发文必须在办公系统中流转、审批、签章,每季度检查一次,未通过办公系统流转、审批、签章的文件,对文件起草人和签发人每人扣款50元;不按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1次,对责任人每人扣款50元。

第七条院长的工作职责:

(一)代表法院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和人大、政协及其他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代表法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主持召开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以及与审判执行工作相关的重要事务。

(三)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全院的审判、执行等工作。年内办理案件不得少于6件。

(四)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完善本院规章制度,抓好全院的组织、思想、作风、业务和廉政建设等工作,率先垂范并对全院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五)主持召开党组会和全院重要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会议,有权先作出决定,事后向有关领导通报情况或下发有关文件、报送材料。

第八条  院长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院长指挥、协调、督促分管团队的全面工作,并对院长负责。

(二)主持召开分管团队的执法业务工作会议,并对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作出决定。

(三)负责签发分管团队需要签发的执法业务文书。员额副院长年内每人办理案件不得少于35件。

(四)行使对分管团队的审判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五)受院长委托代表法院向县委、人大报告工作。

(六)受院长委托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聘用制人员的管理,科学合理使用聘用制人员,保证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制人员指不占政法编制,聘用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书记员等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聘用制人员工作职责:

审判辅助性工作人员主要是履行书记员职责和完成各部门、各团队交办的其它工作。

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履行相应岗位的职责。

第四条聘用制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三)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掌握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五)年满18周岁。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聘用为临时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四)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

第六条聘用制人员与本院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聘用人员违反管理规定、工作纪律,或不胜任工作的,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第八条  聘用人员实行上班签到制。签到时间为上午8:00前,下午2:00前。

第九条聘用人员因病请假,7天以内不扣减工资,超过7天,每天扣减工资10元;因事请假,每天扣减工资30元;无故旷工,每天扣减工资100元,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条聘用实行一年一聘制,聘用期内,每年为聘用人员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组织一次体检。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辞职,须提前30天向政治处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按要求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工资由财务于每月20日前发放。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一条 严格遵守《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班子成员必须服从院长工作安排。各班子成员在参加完院长安排的各种外部会议后应及时向院长汇报。对院长安排参加的会议,缺会或迟到的,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并对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条 全院干警必须坚决执行院党组、审判委员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和院长作出的各项决定,一切行动听指挥。

各团队干警必须服从本团队负责人的工作安排,无故不服从安排的,负责人有权向院党组提议到政治处待岗学习,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  上班时间为上午8:00至11:30,下午2:00至5:30。上班实行签到制,分别在上午8:00下午2:00前签到。下班时间在上午11:30下午5:30后才能离岗。上班不能按时签到的,必须到纪检监察组说明情况。

上班时间超过5分钟、下班时间提前5分钟以上者以迟到、早退论。上班时间严禁办理非工作内的事情,非经领导批准擅自外出的视为旷工。

第五条 有事、生病确须请假的,一般干警请假2天以内由团队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由院长审批。

请假条审批后均报纪检监察组备案,其中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的,须同时填写请假报告单、销假报告单报办公室,统一由办公室向组织部和政法委报备。无假条又不签到者按旷工处理。考勤情况由纪检监察组每天核查,每月通报。

第六条  鼓励干警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休年休假。父母、配偶居住地距离石屏县城500公里以上的干警,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

第七条 全院干警必须保持良好的仪表风纪,做到衣着得体,用语文明,举止端庄,交往适度。立案庭工作人员、司法警察上班期间必须着制服。

第八条 工作日期间不得饮酒,违反者经发现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九条 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团队负责人节假日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外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否则,发生问题,自行负责。

第十条  各团队县内下乡办案(办事),需向分管领导报告,出县外办案(办事)向院长报告,否则,发生问题,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未经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向上级法院或其他部门上报、反映本院的案件情况。

对案件的评议、讨论、执行、宣判及上级部署的重大行动,本院有关组织、人事等事项决策尚未公布需要保密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如发生泄密事件,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年度内本团队干警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问责的,除对行为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对所在团队负责人扣罚200元,对院长、分管领导各扣罚100元。

第十三条 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亲属的宴请,不准受邀请到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不准利用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严禁办案人员在家中接待当事人;严禁办案人员委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亲属办私事;严禁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及其亲属报销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办案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打探案情及进行疏通说情活动。

第十五条 不准进行或参与有损法院声誉和形象的活动,严禁个人以法院名义参与他人经商、讨债、说情等活动。

第十六条 全院干警要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各种劳动,搞好并保持办公室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 打印、复印材料必须经办公室或院领导签批,否则不予打印、复印。非经院领导同意,禁止到院外打印、复印本院裁判文书。

第十八条使用院印,除法律文书和财务报表外,必须经院领导签批并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干警违反本院规章制度和审判纪律作风要求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上班迟到或早退的,发现一次扣罚30元。

(二)不按要求着装的,发现一次扣罚50元;不佩戴工作牌的,发现一次扣罚50元;进出门禁系统时不随手关门的,发现一次扣罚50元。

(三)不按规定请假,旷工半天以上的,发现一次扣罚50元。

(四)不按规定请假,无故不参加上级和本院组织的各种会议、学习、培训及其他活动的,每次扣罚50元;全院开会(学习)时,手机铃声响的发现一次扣罚25元;在办公室、会议室、法庭吸烟者发现一次扣罚25元。

(五)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票等不务正业的,发现一次扣罚50元。

(六)不按规定值班或值班人员未认真履行安检职责的,发现一次扣罚50元。

(七)不负责任,作风拖拉,造成工作延误和不良影响的,发现一次扣罚100元。

(八)工作作风粗暴或冷硬横推,与诉讼参与人、旁听人、涉诉上访人员发生争吵的,发现一次扣罚100元。

第二十条  请事假1天,扣款100元,请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及陪护假,7天以内(含7天)不扣款,超过7天的,每天扣款50元。以上扣款法警以710元为限,其余干警以300元为限,扣完为止。

探亲假、婚假、产假及陪护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休年休假、丧假不扣款。

第六章  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审判质效,确保公正司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以干警自学为主,全院集中学习为辅,全院每月集中学习1天,由政治处组织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安排详见附表。各团队每月至少集中学习1次,并有学习记录。

第三条 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须参加本院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由政治处组织开展。政治处须提前一周通知学习时间,发布学习内容,按时组织好学习。

第四条  党风廉政专题学习教育每季度开展一次,由纪检监察组组织开展。学习安排见附表。

第五条  参加全国法官培训网组织的学习培训,并达到分数要求。

第六条 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须参加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学院组织的学习,并达到年度学习学分要求。

第七条 参加法宣在线网络学法考试,并达到年度学习积分及考试要求。

第八条  参加主题学习教育活动及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种学习培训。

第九条  经院党组批准参加的各种短期培训的费用由院里承担。

第十条  无故不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及未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按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扣分。

 

第七章  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抓好本院信息宣传工作,使信息宣传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激励干警积极写稿,及时有效地宣传和报道本院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团队必须确定1至3名信息员。各团队信息稿件任务数(以被采用的为准)如下:

综合办公室每年不少于48篇,每季度报送不少于12篇;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每年不少于8篇,每季度报送不少于2篇;速裁团队每年不少于24篇,每季度报送不少于6篇;综合审判团队每年不少于16篇,每季度报送不少于4篇;执行团队每年不少于12篇,每季度报送不少于3篇。

综合办公室每月1日对上个月各团队信息报送、采用情况进行通报,漏通报1次,对相关责任人扣款50元。

信息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采用任务数每少1篇,对该团队所有人员及分管领导各处罚100元。信息稿件被本院采用的每篇稿酬50元,调研文章被本院采用的每篇稿酬150元。年底补报的不算任务数。

第三条  各团队各自协调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对本院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的,被采用一次可抵扣1篇信息稿件。

第四条  信息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技能。所报道和宣传的内容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本院工作。

第五条  本院信息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至2次信息工作会议,进行写作知识培训或布置相关工作。对上级下达的理论调研任务,信息领导小组有权指定信息员完成。每完成1篇可抵信息任务数3篇,理论文章每篇字数要求在2500字以上。

第六条  本院所有的信息须经办公室审查(重要信息经院长审查)后方可外投,否则一切文责自负。外投稿件和采用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登记。

 

第八章  关于错案、不合格案件及存在质量问题案件

的认定及责任划分的规定

 

第一条 错案是法官、合议庭成员及相关责任人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被确定为错案的,对法官、合议庭成员及相关责任人每人扣罚200元,法官助理每人扣罚100元,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不合格案件是指法官、合议庭成员及相关责任人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致使案件认定的主要事实失实,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应该追究过错责任的案件。被确定为不合格案件的,对法官、合议庭成员及相关责任人每人扣罚50元,法官助理每人扣罚25元。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合议庭成员及相关责任人不承担责任:

(一)因出现新的事实、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二)因国家法律修订或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变合议庭意见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除责令有关责任人检查或对其通报批评外,根据具体情形按以下数额扣罚:

(一)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每件扣罚责任人各50元;

(二)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对应当回避的法官、合议庭成员和作出错误决定的责任人各扣罚50元

(三)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要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而法官、合议庭成员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每件扣罚责任人各50元;

(四)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每件扣罚责任人各50元;

(五)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每件扣罚责任人各50元,因此而造成错误裁判的,每件扣罚责任人各50元;

(六)以胁迫、引诱、欺骗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或撤诉的,每件扣罚责任人各50元;

(七)撰写裁判文书不负责任,造成裁判文书严重错误,法官、合议庭成员每人扣罚50元,法官助理每人扣罚25元;裁判文书错漏1处,法官、合议庭成员每人扣罚5元,法官助理每人扣罚2.5元;庭审笔录错漏1处,扣罚书记员1元;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委会讨论笔录错漏1处,扣罚承办人各2元,扣罚法官助理1元。

(八)案件存在第八章所列质量问题的,扣罚承办人员每处5元,扣罚法官助理每处2.5元;

(九)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擅自对当事人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的,每件扣罚责任人50元;因不负责任导致诉讼费、执行费计算错误的,每件扣罚责任人50元。

(十)送达的裁判文书未盖院印的,每件扣罚责任人各50元;

(十一)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者其他审判秘密的,每件扣罚责任人各50元;

(十二)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每件扣罚责任人各50元;

(十三)先予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财产损失的,每件扣罚责任人各50元,并赔偿当事人或案外人财产损失;

(十四)执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每件扣罚责任人各50元,并赔偿当事人或案外人财产损失:

1、违法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

2、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3、严重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4、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故意压低价格;

5、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6、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逃避执行。

(十五)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不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或不告知当事人权利,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罚责任人各50元;

(十六)无正当理由,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团队负责人不依法予以安排协助,每件扣罚责任人各50元,安排的承办人不办的,每件扣罚承办人各50元;

(十七)超标的兑付权利人又不收回超额部份的,从责任人工资中扣垫超额兑付部分,并扣罚责任人各50元;

(十八)送达裁判文书错误的,每件扣罚责任人各50元;

(十九)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每件扣罚责任人各50元;

(二十)以法院工作人员身份擅自为当事人或他人追款讨债的,每件扣罚责任人各200元;

(二十一)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案件当事人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件扣罚责任人各200元;

(二十二)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件扣罚责任人各50元;

(二十三)因程序违法而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每件扣罚责任人各50元;

(二十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各类案件结案时必须同步制作电子卷宗。每季度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时一并对结案案件的电子卷宗制作情况进行评查,若发现案件结案但未及时制作电子卷宗的,按第三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扣罚;

(二十五)按照规定,裁判文书应该在网上公开,未经分管领导批准,没有及时公开的,每件扣罚责任人50元。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一)具有主观故意,出现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后果严重,但未触犯刑法的;

(二)私自制作裁判文书,或者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三)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等方式搜集证据,造成错误裁判的;

(四)丢失、篡改、伪造或者损毁卷宗及其他诉讼材料的;

(五)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导致裁判错误的;

(六)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导致裁判错误的;

(七)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

(八)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邀请到国外旅游,或购买高档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提供优惠的;

(九)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

(十一)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十二)私自办理执行案件、追讨债务、提审犯罪嫌疑人的;

(十三)其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应按本条规定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犯罪嫌疑行为之一的,及时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一)在办案中贪污、挪用或受贿,构成犯罪的;

(二)在办案中徇私舞弊,故意枉法裁判,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

(三)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有严重过失行为,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渎职、失职或其他构成犯罪的。

第七条 第四、五、六条未尽事宜,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案件审理中,合议庭主审法官由于认定事实、使用证据或者提出错误处理意见造成不合格案件的,由主审法官负主要责任,合议庭其他成员负次要责任;主审法官的正确意见被合议庭其他成员否定造成不合格案件的,主审法官不负责任,由否定正确意见的合议庭其他成员承担责任;合议庭成员意见一致造成不合格案件的,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合议庭意见与审判委员会意见一致造成不合格案件的,由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有不同意见,审判委员会采纳了错误意见造成不合格案件的,审判委员会负主要责任,合议庭持错误意见的成员负次要责任;审判委员会不采纳合议庭正确意见造成不合格案件的,由审判委员会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委员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委员意见一致形成决定造成不合格案件的,由参加审判委员会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案件有分歧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造成不合格案件的,由多数审判委员会委员承担责任,持不同意见的少数审判委员会委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独任法官、执行人员违法审判或执行造成不合格案件的,由独任审判员、执行人员承担责任,分管院领导、团队负责人存在过错,对独任审判员、执行人员或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执行的,分管院领导、独任审判员、执行人员或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滥用诉讼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采取执行措施不当,违反自愿原则强行调解结案,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和管辖规定等,若属主办人的主观过错导致前列行为的,由主办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按照本规定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承担。

 

 

第九章 关于案件质量评查与不合格案件追究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院案件质量内部评查机制,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案件评查工作的领导。每季度对本院各类案件进行一次全面评查。评查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案件或执法过错,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院长对各评查小组的评查结果进行抽查,如发现评查小组工作不到位,故意冤枉法官及合议庭成员的,评查小组长应在全院大会上作检讨,向相关人员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俞 飞

副组长:徐文生、郑林冲、梁  丽、白  华

成  员:孙  明、车丽英、张锦成、赵永明、王永才、张丽云、张伟

下设办公室在审务办,由审务办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组长可临时抽调其他人员参加案件质量检查。

第四条 评查组职责:

(一)负责调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不合格案件或执行过错线索和材料;

(二)负责办理上级及有关法院移送或领导交办的不合格案件或执法过错线索材料;

(三)查实有关的不合格案件或执法过错线索后,写出调查报告交审判委员会;

(四)掌握全院的不合格案件和执法过错追究情况;

(五)负责评查本院各类生效的案件,包括立案情况、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再审案件、执行案件、申诉审查案件等;

(六)负责评查本院各类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通知书、司法建议以及反映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公告、庭审、评议、宣判、送达、执行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书;

(七)负责评查本院的文书材料。

第五条  案件评查围绕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程序标准:

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

1、立案案号、字头、年号等出错的;

2、案由明显不当的;

3、未按规定收取诉讼费或缓、减、免交诉讼费违反规定的;

4、当事人身份资料或证据材料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

5、合议记录不完整,缺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错误的;

6、未按规定送达诉讼文书,送达无回证或回证空白、填写错误、拒收未注明原因的;

7、开庭公告、传票等未盖院印的;

8、卷宗未按本院规定规范装订,顺序不符合规定的;

9、卷宗封面、信息表、送达回证等填写不全的;

10、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未分内外卷的;

11、该签名的笔录未签名的(含审判、执行笔录);

12、卷宗内无当事人身份证明的;

13、有关法律手续(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开庭通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清单、开庭传票、开庭公告、刑事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应当存卷而没有存卷的;

14、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无追加通知的;

15、双方持协议来离婚的案件,无记录反映(证明为何没有诉状、传票、公告的原因)的;

16、执行案件执结后,应当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而未办理的;

17、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笔录、扣押清单等而未制作的;

18、合并审理的案件,卷内反映不出进行过合并审理告知的;

19、判决不准离婚后,结婚证未退还当事人的;

20、除以上所列问题外,其他程序差错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

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案件:

1、明显超管辖受案,不该受案而擅自立案的;

2、超期立案,无正当理由的;

3、合议庭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案件无不公开审理的法定事由而不公开审理(卷宗中无《公告》存根的视为未公开审理)或不应公开审理而公开审理的;

5、诉讼主体资格不当,变更、追加当事人明显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6、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未说明理由的;

7、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权限审查不严,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的;

8、审理案件时遗漏本诉或反诉请求的;

9、调解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

10、超期羁押或超审限的;

11、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的;

12、遗失主要的诉讼材料、文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13、离婚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应进行调解而未调解的;

14、离婚案件没有《结婚证》,无证据证实婚姻关系存在的;

15、离婚案件应当按《婚姻法解释》告知而未告知的;

16、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未重新开庭,应当交待当事人权利义务而未交待等违反诉讼程序的;

17、撤诉未按程序办理的;

18、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19、对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符合程序要求的;

20、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参加而进行审理的;

21、违反辩护制度(主要指刑事案件中盲、聋、哑或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没有为其指定的);

22、违反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者手续不全的;

23、不按期合议和宣判,造成不良后果的;

24、调解书的签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5、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

(二)实体标准

实体处理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

1、数字、金额、利息计算有误的;

2、履行期限不明有歧义的;

3、遗漏证据,尚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4、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当,尚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5、其他实体差错,尚未造成一定后果的。

实体处理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案件:

1、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当,一定程度影响案件正确的处理的;

2、审核、采信重要证据不当,一定程度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3、认定事实有误,一定程度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4、漏判本诉、反诉请求或超请求范围裁判,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规定的;

5、判决结果不明确,不便履行、执行或无法履行、执行的;

6、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错误,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7、审核、使用主要证据明显不当,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8、认定主要事实错误,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9、裁判结果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审委会决定不一致的;

10、实体处理违反法律规定和显失公平的;

11、刑事案件二审改变定性的;

12、不予受理或审理过程中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

13、被发回重审(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的除外)或本院决定提起再审的案件(但再审维持原判的案件除外);

14、刑事案件中应依法判处附加刑而未依法判处的,或者依法不应当判处附加刑而判处的;

15、行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原告举证或违法调解的;

16、其他实体错误,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三)庭审标准

 庭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

1、未宣布合议庭成员的;

2、庭审用语不文明、不礼貌的;

3、合议庭成员举止不雅、形象不佳的;

4、庭审驾驭能力不强,未及时认证和小结,导致庭审秩序混乱的;

5、庭审笔录不规范、不清楚或更改处缺当事人签名的;

6、诉讼参与人未在庭审、调解笔录上签名,承办人未说明原因的;

7、其他情形的庭审错误。

庭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案件:

1、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影响的;

2、未能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权利,造成严重影响的;

3、庭审中遗漏重要证据、主要证据的认证、质证,影响实体处理的;

4、对诉讼主体资格审查不严,造成诉讼主体(该追加没有追加或不该追加的追加)明显不当的;

5、诉讼主体明显错误的;

6、庭审措施不当,庭审秩序严重失控,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认定为庭审错误的情形。

(四)执行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

1、超期送达各类执行文书没有说明理由或送达方式不当的;

2、执行笔录过于简单,不能有效反映执行全过程的;

3、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签名盖章诸要素不齐备的;

4、中止、终结执行缺合议记录或签名诸要素的;

5、委托执行有关手续不齐备的;

6、导致执行存在质量问题的其它情形的错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案件:

1、对执行异议处理不及时、不妥当,未按规定听证,造成不良后果的;

2、采取强制措施(含搜查、拘留)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3、保全手续、措施不当,给当事人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

4、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法律文书、证据资料不齐全,造成不良后果的;

5、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有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6、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变卖违反有关规定,不按程序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7、执行标的款、物不按规定入账、保管,擅自处理、使用,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8、执行标的款、物不按规定支付、交付,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9、执行异议处理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10、被执行主体变更、追加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11、采取强制措施(含搜查、拘留)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12、错误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保全手续、措施错误,致使保全不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14、执行标的款、物不按规定支付、交付或者款、物去向手续不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不服从上级法院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怠于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17、执行款未兑付给债权人而结案的(主要看卷宗中是否有债权人出具的收款收条);

18、执行案件不符合结案要求而报结案的(结案表应经院领导签批);

19、超执行期限的案件;

20、导致执行案件不合格的其他情形的错误。

(五)文书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

1、文字、数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有错、漏、不规范,尚未影响语义正确处理的;

2、漏列、误算诉讼费用的;

3、未盖核对章、院印,合议庭成员署名有误的;

4、排版、装订有差错的;

5、其他情形的文书差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案件:

1、文字、数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有错、漏、不规范,在一份文书中总计超过10处的;

2、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姓名、名称、身份表述有误的;

3、语法、逻辑不当有明显歧义的;

4、反映诉讼过程不全面,归纳当事人诉辩意见不准确的;

5、叙述事实不完整的;

6、证据采信与否,未表述或未说明理由的;

7、未阐明裁判依据和裁判意见的;

8、引用法律不正确或条、款、项表述错误的;

9、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归纳有误的;

10、案件重要事实及审理过程等表述有误的;

11、认定事实或裁判理由与判决主文或处理结论矛盾的;

12、判决主文矛盾或不能履行或无法执行,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13、庭审、合议庭、审委会笔录不用电脑记录的;

14、其他文书差错,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是认定案件是否不合格或是否存在过错的机构。在认定不合格案件或过错时,如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提出复议,复议时应通知原合议庭人员,该审判庭、局以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员参加,允许他们申述理由和辩解,并如实记录在案。审判委员会应在1个月内复议并作答复。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确认不合格案件后,由评查小组办公室填写《不合格案件确认通知书》,经院长签发后追究责任。

第八条  从审判委员会确认为不合格案件或具有重大执法过错之日起,责任追究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最多不超过2个月。

 

第十章  敏感案件排查化解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审判执行工作的职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的恶化,减少抵触对抗,增加社会和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敏感案件是指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当事人以及案外人对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产生思想抵触,有可能发生极端行为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案件以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第三条 案件排查化解实行定期日常排查制与突发事件及时排查制相结合。定期日常排查,即各业务庭每月做月报表时随报表报送当月《敏感案件排查化解统计表》;突发案件及时排查制,即对尚未到做月报表时间即认为应列为敏感案件的及时排查上报并组织实施化解。

第四条 案件排查化解责任主体由案件承办人、团队负责人、分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四级构成。

第五条 案件排查化解的工作程序:案件承办人对当月所办案件或突发案件分析排查后认为应确定为敏感案件予以排查化解的,填写《敏感案件排查化解处理表》报团队领导;团队领导根据案件实际批署意见和建议报分管副院长;分管副院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报告院长,可以在分管业务范围内组织实施排查化解,也可以提请院长提到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组织实施排查化解。

第六条 如依本制度化解的案件同时也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依有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相关规定一并办理。

第七条 案件排查化解坚持思想疏导,解惑释疑,消除抵触,减少对抗,强化监控,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思想抵触情绪不消除,排查化解措施不终止。

第八条 敏感案件排查化解工作,应找准问题症结,明确化解责任主体,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落实帮教措施。化解责任人必须及时与当事人开展谈话交心,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动之以情,依法引导,避免恶性发展。

(二)联动联调措施。化解责任人必须与当事人所在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相关单位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借助民间的、行政的、甚至党组织的力量,多方联调,合力化解。

(三)强化监控安保措施。化解责任人必须将帮教、联调化解的情况通报案件所在业务庭及审判员,加强与法警队及门卫的联系,做好庭审警卫及出入法院当事人的重点监控,必要时与公安机关互通信息实施监控。

第九条 责任追究,因怠于履职未排查,或虽做排查但化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实施责任倒查,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因过失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社会群体事件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十条:“因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一案一释明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做好量刑规范化和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提高法院判决的质量和公信力,变“被动释明”为“主动释明”,让每一位当事人理解、服从并自觉地履行法院的裁判,降低上诉率,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释明的范围:本院受理的一审、发回重审、再审刑事案件。

第三条  释明的对象:被告人、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亲友等。

第四条  释明的内容:

(一)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向被告人释明所涉嫌犯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在审判阶段,向被告人及其亲友释明积极退赃、履行赔偿义务、积极缴纳罚没款与量刑的关系,比照退赃与不退赃、赔偿与不赔偿、缴纳罚没款与不缴纳罚没款在量刑上的差异进行比较释明。

(三)在宣判时,向被告人释明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证据采信、各种从重从轻的量刑情节、量刑取值、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裁判文书生效后如何执行、服刑期间减刑政策等等。

第五条  释明的方式,送达起诉书和审判阶段,口头释明,宣判时,必须制作释明告知书并送达被告人。

第六条办案人员对案件释明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

 

第十二章  法官直接联系乡镇村委会(社区)制度

 

为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拓展群众路线的广度和深度,深入贯彻落实司法为民,有效开展民事案件巡回审理、诉讼调解、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种民间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石屏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建设更具活力更加宜居新石屏,结合本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院班子成员负责与各乡镇建立联系制度,党组书记、院长俞飞负责联系牛街镇,副院长徐文生负责联系哨冲镇、龙武镇,副院长郑林冲负责联系大桥乡、新城乡,副院长梁丽负责联系异龙镇,副院长白华负责联系龙朋镇,纪检监察组组长苏燕玲负责联系坝心镇,政治处主任金丽负责联系宝秀镇。

第二条 本院各团队法官与全县村委会、社区建立联系制度,把司法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

第三条  设立法官与村委会(社区)联系卡,联系卡明确负责联系的法官及联系村委会(社区)联系人的单位、工作部门、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联系卡同时载明法官联系村委会(社区)的职责

第四条  法官联系村委会(社区)的职责:

(一)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诉求;

(二)开展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

(三)开展庭前调解,完成诉调对接;

(四)开展法律宣传,积极送法下乡;

(五)指导人民调解,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  对敏感案件、重点矛盾纠纷实行提前介入、庭长包案,确保矛盾纠纷尽快解决。纠纷解决后,庭长定期做好回访,了解是否存在未决事项,解决未了事宜,确保真正案结事了人和。      

第六条 严肃群众纪律“四不准”:不准法官不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准法官语言不文明、行为不礼貌;不准法官对群众弄虚作假、流于形式;不准办事接受馈赠、侵占群众利益。

第七条  法官联系村委会(社区)工作作为干部考核、创先争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章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党章的规定和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院党组的职责是在县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议事范围: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党总支、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外出时,由受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党组会议。

第五条  党组议事采取先由有关团队人员拟定方案,再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方式进行。

本规则第三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事项,由综合办公室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考核后,拟定方案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并做好呈报工作。

本规则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事项,由综合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方案交党组会讨论决定,并负责呈报工作。

其他应由党组会讨论的事项,由分管党组成员报方案讨论决定。

第六条  党组会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党组在工作中必须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须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会议须由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党组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参会党组成员通过方有效。

党组会议事期间,各到会人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但形成决定、决议后,须无条件执行。列席人员在党组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党组会议事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发言制度。

第八条  党组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应该传达、贯彻、布置的,各党组成员须按分工,分别及时传达、贯彻、布置到所分管团队,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团队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如果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党组,由党组决定是否复议。

第十条  政治处、纪检监察组应当好党组的参谋、助手,对各团队执行党组决定、决议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一条  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四章  合议庭办案规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合议庭运行,有效发挥合议庭职责,强化合议庭责任,不断提高审判质效,实现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云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议庭应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形成合议庭成员分工明确、配合密切、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等工作。

第四条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不受追究。

合议庭成员有违反法律、纪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依纪予以查处。

合议庭成员有不认真履职、怠于履职的行为,应当依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节   合议庭的组成及权利行使

第五条合议庭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

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及副庭长根据工作需要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担任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担任陪审员职务时,依法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已经告知当事人的,一般不再更换合议庭成员。确有必要更换合议庭成员的,应当经审判长同意并依法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合议庭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且当事人自愿的,应当进行庭前调解;

(四)依法审理案件;

(五)评议案件;

(六)讨论决定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七)讨论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八)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九)制作裁判文书;

(十)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十一)办理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判长在合议庭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主导作用,有下列权利:

(一)指导和安排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主持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依法定程序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决定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将案件提请分管副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六)指导、签署合议庭制作的裁判文书;

(七)指导、督促合议庭成员按照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尽快办结案件;

(八)在裁判文书印制之后、发出之前再次进行复核,并督促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认真做好审阅、校对工作;

(九)办理有关合议庭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合议庭工作规范

第十条合议庭成员应当了解、熟悉案情。庭审前,承办法官应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并向其他合议庭成员介绍在庭前准备中相关的案件情况。必要时,合议庭成员应交叉阅卷,组织庭前评议,制作庭审提纲,梳理争议焦点和需要重视的问题,明确庭审分工。

第十一条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可以组织庭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完毕后,承办法官应及时归纳、整理并固定诉辩双方的主张、案件争议焦点、证据和有关事实。

第十二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开展庭审。合议庭成员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共同参加案件审理,不得无故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庭审中,审判长除自己发问外,可根据案情安排合议庭其他成员发问;合议庭其他成员在审判长主持下,也可主动发问。

第十四条合议庭应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庭审,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适时引导诉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十五条合议庭应充分重视调解工作,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合议庭成员在调解工作中都要积极发挥作用。合议庭可在庭审前后和庭审的各个阶段,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地劝解引导和释法说理,积极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

第十六条涉及案件程序或者实体事项,由合议庭全体成员评议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合议庭应严格评议程序,按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的次序发表评议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应先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合议庭成员应认真负责地发表、听取评议意见并阐明理由,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八条合议庭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当场制作,笔录应做到内容完整、观点清晰、行文规范、结论准确。合议庭成员均应认真审阅并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合议庭可以决定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发表的意见建议,仅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案件按照合议庭评议意见处理,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评议有不同意见的,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处理意见。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裁定。

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由审判长提请分管副院长,由分管副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二十一条案件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制作或者由承办法官指导法官助理起草,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长可对裁判文书文稿进行修改或提出修改意见,合议庭其他成员也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审判长担任承办法官的,合议庭其他成员也可就裁判文书文稿提出修改意见。

合议庭成员如果对裁判文书的表述有较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评议。评议后仍形不成多数意见的,由审判长决定。

裁判文书文稿经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后打印。合议庭成员共同对裁判文书内容是否符合合议庭评议意见或审判委员会意见以及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负责。

第四节   合议庭责任承担

第二十二条合议庭成员应按规定相互配合,共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权,共同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合议庭成员怠于履行合议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配合、协助义务的,审判长应视情况提醒或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合议庭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案件发生质量问题,合议庭成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案件承担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内容,不得泄密。

第二十五条合议庭在办案时,法官要自觉遵守并相互监督合议庭其他成员遵守法律、司法解释、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规定。

法官发现本合议庭其他成员有违反法律、司法解释、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的司法不规范、不廉洁行为的,应及时向院领导、团队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法官惩戒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十五章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规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服务审判的功能,提高审判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研讨审判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实现同一专业不同审判团队间的审判工作信息交流,促进审判尺度统一的议事组织。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忠于宪法和法律,遵守法官职业准则,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深入细致研究法律适用,客观公正发表讨论意见,为案件办理提供专业化意见。

第四条  设立刑事、民事专业法官会议,各专业法官会议分别由相关审判庭的资深法官组成。

各专业法官会议由各类别的分管副院长组织召开。分管副院长可指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人员一名,负责会议联系、协调、组织等日常事务。

各专业法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论证,提供咨询意见。涉及法律问题交叉的案件,可邀请相关类别人员参与讨论。

合议庭成员应当列席专业法官会议。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范围包括:

(一)因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当事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处理思路;

(三)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四)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和本院再审改判案件的成因及应予总结的事项;

(五)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六)其他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六条  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原则上须先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七条  认为需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由独任审判员、审判长提出申请,是否召开由分管副院长决定,分管副院长也可决定召开。

第八条  对于提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案件和事项,应拟写《专业法官会议议题报告》,案件的报告应包括需讨论案件的事实、争议焦点、处理意见及理由,并附相关法律规定、学界和实务界观点、判例等。事项的报告应包括文件草案及对文件草案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参会人员须达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会议时间由各专业法官会议自行决定。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事项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总结的顺序进行。

第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平等、独立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研讨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不作最终决定,讨论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专业法官会议提供参考性意见后,审判长一般应组织合议庭进行复议,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案件按合议庭最终评议意见处理。案件结案后,合议庭须及时向专业法官会议反馈办理结果,由工作人员建立档案台账备查。

经专业法官会议研讨的案件,合议庭认为符合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需提请讨论的,按照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事项规则》办理。

第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应由书记员负责记录,记录经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审阅签名后,装订入案件副卷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参与人员应当保守案件秘密。

 

 

第十六章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事项规则

 

第一条  为做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云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统一裁判标准的职责,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条  下列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

(三)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四)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的案件;

(五)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经合议庭评议,意见发生重大分歧的案件。

第四条  下列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总结下列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一)听取审判工作经验汇报,审议、制定指导审判工作全局性的意见;

(二)讨论研究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

(三)有关审判管理及改革的重大措施;

(四)院长参加案件审理时回避事项的决定;

(五)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定于每月第一周星期三上午召开,但若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列席会议;对本院审结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原审合议庭成员也应当列席会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如合议庭没有参考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意见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讨论案件的专业法官会议的委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并提出相关意见。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可以决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重点研究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证据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按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承办人在经审判长、分管副院长同意后,于审委会召开前五天,审限届满前十天将议题申请提交审委会应用系统;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合议庭认为仍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经审判长同意报分管副院长决定。不按时提交的,对承办人扣款50元。

第十三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汇报材料应包括案由、合议庭成员、审理经过、案件事实、主要证据、合议庭意见及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意见、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同的意见和理由等内容。

对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汇报材料内容应包括与该事项有关的文件草案及对文件草案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等情况说明的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  审务办负责对报送讨论案件、事项的登记,汇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记录等工作。对汇报材料不规范或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补充完善。

第十五条  审务办应在会议前三天将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在系统中登记后,将会议通知发送审判委员会委员。

将汇报材料电子版发送审判委员会委员审阅。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案件由承办人汇报,合议庭其他成员补充。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听取汇报、进行询问和发表意见后,其他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付诸表决。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

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负责,案件事实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明。在汇报案件事实基础上讨论的结果或决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决议一经作出,合议庭和各承办团队应当执行,任何团队或个人均无权改变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如因事实有变化、适用法律不当或发现新的情况,确有必要改变案件结论和有关审判工作事项决议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十八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的法律文书或文件,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按照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的决议审核、签发,送签文书或文件,应附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

第十九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应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或处理意见等报审务办备案。审务办发现案件处理结果与审判委员会决定不相符的,应及时向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报告。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承办团队应及时将办理结果报送审务办备案。审务办若发现事项处理不符合决定要求的,应及时向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报告。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记录人员、列席人员对案件和工作的讨论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否则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章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公正高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云南法院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第三条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条  法官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无论是否调离其他单位及退休,均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法官的职责权限依照法律法规和《合议庭办案规则》等制度规定确定。

第六条  院、庭长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

  责任认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任自负、权责统一、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依据违法事实、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八条法官违法审判的责任认定及免责情形按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参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案件质量负责。

第十条  司法辅助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十一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认定应对违法审判行为和错案负责、应予追究责任在职法官。

第十应予追究责任但已调离法官队伍的人员,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向该人员所在单位及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由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对于应予追究责任但已退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降级、降职及降低或取消相应待遇等处罚。

第十本院纪检监察室部门对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性质进行初核审查,认定不违反规定的,法官不受追究。被认定为违反规定的,报请院长决定,报送云南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后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规定所称法官指经过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

 

第十八章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切实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根据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各团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由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并确定一名专职信访员。

第三条  涉法涉诉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处理各级党委、政法委、法院、人大、政府和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

(二)负责接待和处理来院咨询、反映问题的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及相关信件。

(三)负责对来信和来访人所反映的情况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提出具体的拟办意见,直接呈院长批示(若院长外出时,可交院办公室人员转呈院长),按照院长的批示进行处理。若是送交其它部门处理的,送交时应由该部门负责人签收,并明确告知办理的时限和要求。

(四)负责对来信和来访人所反映的情况及上级部门的信访案件进行造册登记、拟办、督办、建档等;信访档案分为一般信件档案和督查督办信件档案。

(五)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信访案件,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来信来访人或书面报送转批单位,并留存一份备案。

(六)按时完成有关信访工作的报表填报和各类材料的上报工作。

(七)对于涉及本院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由信访办呈院长批示后,交纪检监察室处理,并由纪检监察室答复来信来访人或有关部门。

第四条  惩处机制:

(一)信访办工作人员按照后勤人员的工作目标进行年度考核。

(二)信访办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信访工作任务或不按时报送各类报表、材料的,发现1次,处罚责任人各50元。

(三)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信访案件矛盾进一步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团队、责任人各200元。

(四)院领导及各团队必须充分重视信访工作,若信访办需要涉及信访案件的承办人到场说明情况的,承办人必须到场说明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五)对符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列为督查督办事项的信件,办公室在登记后呈院长批示,由办公室按督查督办事项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送信访室,由信访室统一答复来信人或报送有关部门。

第五条  院长、副院长按照以下接待日程在诉讼服务大厅院长接待室接待群众来访:

星期一   俞 飞  院  长

星期二   徐文生  副院长

星期三   郑林冲  副院长

星期四   梁  丽  副院长

星期五   白  华  副院长

信访工作人员要配合院长、副院长做好相关接待工作。

 

第十九章  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加强车辆管理,进一步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减少浪费,压缩开支,确保车辆安全,根据公车改革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车辆管理实行由办公室统管与使用团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平时工作日期间由各使用团队负责管理,节假日由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驾驶员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由各团队负责。使用车辆的团队要协助办公室切实加强车辆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

第二条  车辆由使用团队统一负责管理、保养、维修、检审。班子成员因办案需要车辆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三条  办公室对车辆有统一调派的权力,各团队对其所属车辆只有使用权,团队负责人要管好本团队所使用的车辆,要为办案而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车辆私自借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车辆必须进行严格登记,各团队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车辆使用情况、收集管理台账。

第四条  工作日期间在本县内出车由分管领导批准,县外出车由院长批准。

第五条  节假日所有车辆一律封存在法院车库,特殊用车(如值班或警务、办案用车)需经院长批准。

未经批准私自用车,后果自负。

第六条  车辆使用不再指定驾驶员,驾驶员由行使车辆使用审批权的分管副院长或院长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有驾驶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驾驶员要模范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执行警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开特权车、霸王车;非因执行公务或紧急情况,严禁使用警灯和警报器,警车严禁停放在旅游景点、酒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门前。违反规定被通报的,对驾驶者每次处罚100元。因超速被通报的,按通报上所列处罚数额进行处罚。一年内被通报3次以上的,取消本院车辆的驾驶资格。

第八条  车辆停放,一律按指定位置定位定向停放整齐,不准压线停放或堵塞通道,未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的,对驾驶员及使用该车辆的团队领导予以批评教育。

第九条  驾驶员必须服从调派,出车前要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做到随叫随到,行车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文明、礼貌行车。

第十条  全院车辆保险、燃修费由办公室负责。维修需向分管领导报告。车辆在指定的修理厂维修后,由驾驶员试车,核实维修项目,并在维修报告上签字认可,费用由院里统一结算。

 

附件1:

团队

配置车辆

信息登记员

综合办公室

云GSP726、云OU5331、

云GA160警、云GA112警、云GA272警

许会云

颜鹂萱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云GA235警、云GF2069

姚艳玲

速裁团队

云GH6787、云GH7516

孙娅西

综合审判

团队

云GA003警、云GA087警

李    黎

执行团队

云GA232警、云GA271警

李鹤年

 

附件2:

固定洗车地点:俊峰汽车装饰美容中心

固定修车地点:石屏县昌隆会英汽车修理厂

石屏县异龙汽车修理厂

第二十章  网络管理制度

 

为确保办公计算机及网络的安全性、稳定性,适应现代化办公的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浪费,保障计算机及网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  各团队指定一名具有一定计算机基础知识的人员作为兼职团队计算机管理员,负责处理本团队一般的计算机及网络问题;当团队兼职计算机管理员处理不了发生问题时,再通知本院的网络管理员来处理。

第二条  全院所有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均纳入办公室统一管理。网络管理人员负责全院计算机网络的日常管理、维护及全院干警的计算机知识培训工作以及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

第三条  计算机分配使用按实际工作需要由院党组统一安排配置。

第四条  全院所有文书都要在文印室集中打印。凡配置电脑的干警,必须自己输入文字,形成文体后,或通过内网传输,或用移动储存介质(软盘、U盘等)拷贝,由文印室统一印刷。

第五条  计算机使用人员要认真学习计算机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基本软件的应用。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开机、关机、操作,做到上班开机,下班关机。

第六条  连内网的计算机不准私自与Internet(互联网)连接,浏览网页和下载软件,因工作需要上互联网查询资料的,可到与互联网连接的电脑上查询。禁止U盘在连接内网和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交叉使用。

第七条  为确保计算机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不准私自安装各种软件。不准私自拷贝资料带出单位,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八条  严格按照各自的权限和标识使用计算机和相关信息,不得将本人计算机密码告诉他人,不准非法窃取他人的密码,进入和操作他人的计算机。

九条  每个计算机用户应定期更改密码,严防密码泄露;如遗失本人密码应报请计算机管理员指导解决。

第十条  保障计算机正常的工作使用,严禁上班时间在计算机上进行看电影、玩游戏等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  不准私自打开计算机机箱,不准私自拆卸计算机零部件,不准自行改变计算机的资源配置和参数设置。严禁私自配接其他计算机设备。

第十二条   妥善保存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资料、文档等文字资料,妥善保存好光盘、U盘、硬盘等介质材料。

第十三条   办公室不定期对全院的终端进行检查,对于不按本规定使用设备,进行通报批评。人为造成设备损坏,除进行通报批评外,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四条   网络管理人员要对全院各团队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建立档案,详细记录设备的配置、维护情况。

第十五条   每天上班开机后,要注意检查机子的运转情况是否正常;观察是否有烟雾;是否有焦糊气味;是否有“兹兹”的打火声。如果有,立即关掉电源。如遇强雷雨天气禁止使用微机。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上安装与本庭室办公无关的程序、游戏或观看影碟,严禁使用外来移动存储装置随意装入计算机运行。若要安装本团队的业务软件,必须先杀毒,再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   计算机使用人员保管好自己使用的计算机及配件,禁止非工作人员随意操作计算机,因他人误操作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后果由该计算机使用人员负责。

第十八条   要经常检查计算机设备情况是否良好,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定期用杀毒软件对硬盘作例行检查,并用系统工具整理硬盘。对主机及显示器进行清洁维护,保护好网线和电源插孔。

第十九条  运行办公软件要按照下发的操作手册,遇到问题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不得进行盲目操作和恶意操作。机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通知维护人员排除,禁止私自动手拆卸机器。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文件、数据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不得随意删除文件,更改网络设置和重装操作系统。

第二十一条  办公计算机若需外来软件,需先交网络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测试后方可安装。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网线和电话插孔不准随意移动,严禁私自相互调换。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损坏计算机或相关设备的,视情节轻重,报院党组讨论决定处理。

 

第二十一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院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本院在工作中形成的诉讼文书、执行文书、行政公文、会计、基建、声像等档案的总和。

第三条  档案室对本院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本院各团队案件、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档案室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编目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  档案及有关资料的接收、移交、销毁,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及审批制度。

第六条  档案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严守国家机密,不能违反制度规定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以本人名义借出档案供他人利用,不得违规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第二节诉讼文书立卷归档

第七条  各团队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行政等按类别、年度、审级和一案一号的原则立卷。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收集齐全、排列规范、装订整齐。当年生效的案件卷宗档案,必须在次年三月三十日前归档。

第八条  各团队要将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纳入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岗位责任内容之一。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收集立卷,庭长负责检查案卷质量并监督及时归档。

第九条  诉讼文书中的阅卷笔录、法律文书原本、合议庭记录、审判委员会记录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应按照保密规定另归为副卷。材料不多的,用单页封面装订,编清页号,填写目录,放在正卷后面一并归档。

第十条  入卷的各类材料装订一份(有领导批示除外),重复材料一律剔除。本院的各类法律文书除装订一份外,可以保留三份放在卷后。所有入卷材料须标注页码,页码必须连续并与目录一致,页号用阿拉伯数字编写,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页号。

第十一条  归档的案卷卷宗应贴有封条,卷宗内应加装说明文书是否齐全的备考表。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人、审核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

第十二条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应装入原卷。无法装订的可装入证物袋并注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的应拍照片附卷,证物另行保存。

第三节  执行文书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执行文书,是指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各类文书材料。

第十四条  下列执行案件,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 

(一)本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二)提级执行、受指定执行的案件;

(三)受托执行的案件; 

(四)执行监督、请示、协调的案件;

(五)申请复议的案件; 

(六)其他执行案件。

第十五条  执行案件由诉讼服务团队统一立案,按照案件类型分类编号。执行案件必须一案一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司法文书以及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保管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后,不得重新立案,应继续使用原案号。

第十六条  执行文书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执行局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内勤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须附卷,包括收取执行款物的收据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当事人开具的收据;划款通知书;法院扣收申请执行费、实际支出费的票据;以物抵债裁定书及抵债物交付过程的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交付款物的收据复印件等。

第十八条  入卷的执行法律文书,除卷内装订的外,应当随卷各附三份存档,装入卷底袋内备用。其他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十九条  入卷的执行文书材料应当保留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可保存一份复印件,但要注明没有原件的原因。执行人员依职权采取摘录、复制方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应注明来源、日期,并由经手人或经办人签名,同时加盖提供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  执行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当按照执行程序的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顺序,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执行文书中的阅卷笔录、法律文书原本、合议庭笔录、审判委员会记录、领导人的批示和不宜公开的材料要按照保密规定,另立副卷。

第二十一条  执行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收集、整理、排列后,逐页编号,页码必须连续并与目录一致,页号用阿拉伯数字编写,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页号。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案卷卷宗应贴有封条,卷宗内应加装说明文字是否齐全的备考表。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人、审核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

第二十三条  执行文书的所有材料,包括卷宗封面的书写、签发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微机打印。如出现文书材料使用红、蓝墨水或铅笔、圆珠笔及易褪色不易长期保管书写工具书写的,要附复印件。需要归档的传真文书材料必须复印,复印件归档,传真件不归档。

第二十四条  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字迹扩散的要修补、复制。卷内材料用纸以A4办公纸为标准。纸张过大的要修剪折叠,纸张过小、订口过窄的要加贴衬纸。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当附上汉语译文。作为证据查考日期的信封,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加贴衬纸。卷宗内严禁留置金属物。

第二十五条  执行局内勤应当对执行卷宗的归档情况登记造册,归档前审核案件承办人装订的案卷是否符合归档案件,经本院档案室验收合格后及时与档案室办理签收手续。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补齐。

第四节行政公文和声像档案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当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凡是反映本院机关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行政公文归档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院印发的公文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归档。

第二十九条  本院各团队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内勤统一管理并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多个团队参与办理,并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庭室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  会议材料,由会议的组织部门负责整理后移交院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二条  本院领导外出活动形成的材料由随行人员负责立卷归档。本院领导单独参加有关会议的材料应由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  反映本院机关重要活动的音像资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声像档案的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整理移交院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四条  本院大事记由办公室负责逐月编辑归档。

第三十五条  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组卷要合理、标题要明确、卷面要清洁、字迹要工整、装订要整齐、目录要清晰、页号要准确。

第三十六条  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的定稿及领导审批签字,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书写,禁用“三色笔”。

第三十七条 以石屏县人民法院名义印发的各种文件,归档时必须有正本和签发的定稿。

第三十八条  归档的文件必须依其形成的规律和特点进行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印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汉文在前,少数民族文字文本在后;中文本在前,外文本在后;文件处理单在前,文件正本在后。

第三十九条  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材料应托裱,书写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第四十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填写的字迹要工整。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

第四十一条归档的案件卷宗应贴有封条,卷宗内应加装说明文书是否齐全的备考表。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人、审核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第四十二条  归档目录一式三份(一份装入卷内归档,一份交档案室签收后交归档单位保存,一份由档案室编目)。

第五机关内部调阅档案

第四十三条  本院干警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阅档案,须持团队负责人签批的手续,经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到档案室查阅或借阅档案,办理相关借调手续。

第四十四条  调卷人员要爱护档案,阅卷时不得拆开卷宗,抽走卷内材料和在档案上勾画、涂改、污损。

第四十五条  各团队借用档案后,严禁个人私自将档案外借。

第四十六条  调用的档案、文件要及时完整归还。调用的诉讼档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归还;文书档案或文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归还。

第四十七条  因借卷人原因造成档案毁损、缺失、被盗或丢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节外单位查阅档案

第四十八条  凡来本院查阅档案者,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按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查阅档案前,应按要求填写查阅的目的及查阅内容,在本院指定地点查阅。

第五十条  查阅档案时禁止吸烟,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勾画、涂改、划圈、折叠、污损和拆散档案材料,不得拆开卷宗,不得抽出案卷中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不得查阅,案卷副卷材料属国家审判秘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查阅。其它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抄录、拍摄、复制,不得私自扩大范围查阅与查阅目的无关的材料。摘抄、复制材料应由档案员审查盖章。

第五十二条  除本院各团队和上级法院,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调阅或借阅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如需利用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诉讼档案的正卷。

第五十三条  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原案件承办人已退休或离开法院的,由原合议庭成员或庭室内勤予以配合接洽。否则,不予查阅。

第七节档案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档案库房内应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光、防霉、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高湿和防有害气体,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确保档案安全。

第五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增强防范意识,严格规范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第五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清理、核对,对破损或褪变档案及时抢救。如发现问题,要立即向院领导报告。

第五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切实做好清洁卫生,时刻保持库房的干净整洁。节假日和下班时间要切断一切电源。

第五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档案库房钥匙,及时关闭库房,下班或外出前,应对档案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所有门窗均已锁好,库房专用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  档案室属本院涉密要害部位,严禁非档案管理人员进入档案库房查找档案材料。

第八节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

第六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做好本院的诉讼、文书、司法行政、政工、人事、纪检、政策研究、声像、财务、基建等各项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立卡、编目、检索、归档、保管、提供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档案工作人员守则,坚守工作岗位,做到档案馆库房的“八防”,保障档案的绝对安全。

第六十二条  定期检查、清理档案,根据档案材料保管期限,提出存销意见,报有关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庭室各类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十四条  负责建立健全法院档案工作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

第六十五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九节附 

第六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由本院保管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由本院保管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二章  电子卷宗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全力推广应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努力实现网上办案和州中院的相关要求,为加快我院的信息化建设,确保电子卷宗录入和管理、上诉案件移送规范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诉讼电子卷宗。

第二节  诉讼电子卷宗的录入内容

第三条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一审卷宗录入材料为:

(一)立案材料类。起诉状、答辩状、诉讼费缴纳收据、举证通知书、公告、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回证等;

(二)证据材料类。包含证据、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情况说明、各类申请书、代理词等;

(三)资格证明材料类。包含授权委托书、律师代理证、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等;

(四)报告类。包含审理报告、汇报提纲、内部交换意见材料等;

(五)笔录类。包含庭审笔录、调查笔录、质证笔录、调解笔录、合议笔录、审判长联席会笔录、审委会笔录等;

(六)裁判文书类。包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文书原稿及正本;

(七)其他文件类。督办函、司法建议函等;

(八)结案材料类。送达回证、上诉状等。

第四条  刑事案件一审卷宗录入材料为:

(一)立案材料类。公诉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举证通知书、公告、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回证等;

(二)证据材料类。包含证据(不含公安侦查卷)、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情况说明、各类申请书、代理词等;

(三)资格证明材料类。包含授权委托书、律师代理证、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等;

(四)报告类。包含审理报告、汇报提纲、内部交换意见材料等;

(五)笔录类。包含庭审笔录、调查笔录、提审笔录、质证笔录、调解笔录、合议笔录、审判长联席会笔录、审委会笔录等;

(六)裁判文书类。包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文书原稿及正

(七)其他文件类。督办函、司法建议函等;   

(八)结案材料。送达回证、上诉状等。

第五条 民事、行政、刑事申诉、再审案件录入范围:

(一)案材料类。申诉状、答辩状、原审裁判文书、诉讼费缴纳收据、举证通知书、公告、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回证等;

(二)证据材料类。申诉、再审中提交或补充到的新证据等;

(三)资格证明材料类。包含授权委托书、律师代理证、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等;

(四)报告类。包含审理报告、汇报提纲、内部交换意见材料等;

(五)笔录类。包含庭审笔录、调查笔录、提审笔录、质证笔录、调解笔录、合议笔录、审判长联席会笔录、审委会笔录等;

(六)裁判文书类。包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文书原稿及正本;

(七)其他文件类。包含督办函、司法建议函等;

(八)结案材料。包含送达回证、退卷函等。

第三节  诉讼电子卷宗制作的时限要求

第六条  立案材料类卷宗应当在开庭前扫描并上传。

第七条  证据材料类在承办人完成审理报告并提请合议后扫描、上传。

第八条  资格证明材料类在当事人提交后扫描上传。

第九条  审理报告类材料在该材料定稿后扫描并上传。笔录类材料经相关审判人员签字确认后扫描并上传。

第十条  裁判文书类在该文书定稿签发后扫描上传。结案材料类在送达卷工作完成后扫描上传。

第十一条  为保证电子卷宗和诉松电子档案形成的即时性,实现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的同步生成,承办人应当对案卷材料分为两类进行扫描上传处理:

对于上级法院下发、当事人提交、其他机关和部门转交的需要附卷的各类材料,应当在承办人收到或转到承办人处后即时进行扫描上传。                                   

对于我院审委会、合议庭、承办人、书记员制作的需要附卷的各类材料,应当在制作完毕转到承办人处后即时扫描上传。

第十二条  各承办人应当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诉讼电子档案的扫描上传工作,诉讼电子档案内容必须连续,页码完整。

第十三条  案件生效后,承办人应及时在办案系统中提交归档,办公室对提交归档的电子卷宗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接收归档,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则退回承办人补充完善后再提交归档。

第十四条  电子卷宗每季度评查一次,对未完成电子卷宗制作工作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关处罚。完成情况以通达海办公办案系统中档案管理系统提取的数据为准。

第四节  诉讼电子卷宗制作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将纸质材料扫描为诉讼电子档案时,根据纸质材料原件的具体情况对“分辨率亮度、“对比度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证扫描的质量,确保诉讼电子档案的清晰。

第十六条  对于扫描录入中可能出现的扫描文件存在黑边、图像不正或者图像发灰等问题,可以使用图片编辑软件进行修改。

第十条  电子卷宗必须与纸质卷宗同步生成,并保持与纸质卷宗的一致性,电子卷宗内全部文书、材料、资料必须与纸质卷宗所附相符,达到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无差别的标准。

第五节  上诉电子卷宗的移送

第十八条  凡本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重审、再审案件,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纸质卷宗、电子卷宗统一由诉讼服务团队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第十条  案件承办法官在向诉讼服务团队移送纸质卷宗前,应将卷宗全部录入生成电子卷宗,并使纸质卷宗与电子卷宗相一致,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不一致的,诉讼服务团队应当及时通知案件主审法官予以补正,补正后诉讼服务团队应按规定及时将卷宗向上级人民法院移送。

第六节  电子卷宗的检查

第二十条  各分管领导、各团队负责人为电子卷宗制作的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为电子卷宗制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一节总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防止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并遵照最高法院、国家保密局颁发的《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各团队的全体干警。凡是本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后勤人员、聘用制人员、实习生等,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节保密组织

第三条 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党组书记、院长俞飞担任,副主任由党组成员、副院长梁丽担任,委员由金丽、张锦成、赵永明、王永才、张丽云、张伟组成。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保密工作的党组成员、副院长梁丽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张锦成、蔡南行、李妮组成,负责保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团队的保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把关。

第三节保密范围

第五条审判和其他工作的内部重要部署、计划、总结、报告。

第六条院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以及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在审判过程中,就案件的处理向上级请示汇报或由上级指示的情况及记录;各类案件诉讼卷宗证据材料及音像材料。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检察或其他部门移送、借调的卷宗材料。

第七条  本院的刑事案件统计表和加密字“情况”“简报”“信息”“专题报告”;上级部门下发和其他部门转发的各类加密的文件、图片、资料等。

第八条 本院保存的各类案件档案、行政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和财务档案;警具、武器、弹药的数量、存放地点和押运、提取、保管、使用情况;院内各种公务印章、介绍信。

第九条 本院在通讯、收发、打印、复印、摄影、录音、计算机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机密;财务、赃物保管人员的保险柜和保管室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等重要会议记录和不宜公开的内容;涉及党风、廉政和违法违纪的举报、揭发材料内容和调查情况。

第四节保密级别

第十一条 绝密级事项

(一)审理对社会安定、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对外关系有特别重大影响案件的内容部署、方案和尚在研究的处理意见、请示;

(二)涉及“绝密”事项的计算机应用程序、数据、安全措施及磁介质。

第十二条 机密级事项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打击刑事、经济犯罪的重大行动部署及情况报告;

(二)审理对社会安定、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对外关系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内部部署和方案及尚在研究的处理意见、请示、报告;

(三)涉及“机密”事项的计算机应用程序、数据、安全措施及磁介质。

第十三条秘密级事项

(一)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评议一般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

(二)有关打击刑事、经济犯罪和内部行动计划安排、总结和情况报告;

(三)审理对社会安定、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对外关系有较大影响案件的内容安排、方案和尚在研究的意见、请示、报告;

(四)武器弹药的集中存放地点及押运、提取枪支弹药的时间、路线;

(五)涉及“秘密”事项的计算机应用程序、数据、安全措施及磁介质;

(六)各类要害部门和保险箱的钥匙及密码;

(七)全体干警的通讯录;

(八)对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经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亦应注意保密,不得扩散和公开。

第十四条定秘工作由分管领导把关,报院长审核签发,印发文件必须注明流水号、份数、编号登记。

第五节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院保密委员会要定期对干警进行保密教育,每年对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要求树立敌情观念和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在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的同时,做好经常性的检查通报和监督管理。对新进人员、计算机相关公司派员进入法院的,必须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不得向亲友、熟人等任何与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和其他工作秘密。不得替当事人打听案情或私自调阅卷宗材料。

第十七条 严禁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透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上级法院对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以及领导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对案件的看法意见等。案件宣判前,不得向上述人员泄露案件的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因办案需要复制诉讼案卷材料,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非因办案需要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诉讼案卷材料。

第十九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或其他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及审判秘密,不准在有线、无线通讯中传递审判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明传电报寄发属于审判秘密的文件、诉讼案卷和资料。

第二十条 严禁携带秘密文件和诉讼卷宗外出办私事或回家。因工作需要携带属于审判秘密的文件、诉讼案卷和资料外出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妥善存放,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加强档案管理保密工作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档案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二)涉密档案一般只能在档案室查阅,机密以上的档案要分别管理,严格借阅手续。绝密文件和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议等重要会议记录,非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准查阅、复印;

(三)涉密材料的立卷、归档,必须专人进行,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传阅;

(四)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其身份证件,准确无误后方可允许阅卷人在指定地点查阅诉讼案卷。

第二十二条 加强枪支、弹药、警具、戒具的保密管理工作。严禁泄露枪支、弹药的库存情况和配发运输情况等重要机密。

第二十三条 严格印章、介绍信管理:

(一)各种文书需盖院印或党组印鉴的,须由印鉴管理人统一登记。需盖各团队印鉴的,由各团队负责人审定;

(二)外出办案所开具的介绍信,由办公室文书负责保管,开具时须经院分管领导同意;

(三)因特殊情况须随带盖有印章的空白信笺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未使用的,应及时交回。

第二十四条 秘书、机要、信息、文印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保密制度。对知晓的审判秘密及未公开的有关案件、人事以及会议内容等情况,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对涉密文件、资料信息、图表等,要妥善保管,不得外传、丢失;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等同于原始文件保管和回收。对拟办的秘密文件、信息材料,必须严格控制,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

第二十五条 对外提供资料、稿件或接受采访,均不得涉密;对是否涉密把握不准的,应报院长审查。

第二十六条 加强秘密文件管理。收发、传阅涉密文件都要严格登记手续,按规定范围传阅,原则上各传阅人在当天交回办公室。庭室内勤负责业务和相关文件的登记与保管。由办公室统一负责销毁或者移交上级保密部门。

第二十七条  涉秘文件的办理。按照上级法院及县国家保密局“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监视器)的要求建设保密室。各团队办理涉密文件时,应到保密室用涉密计算机进行办理。若未到保密室用涉密计算机办理涉秘文件造成泄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打印、复印和装订时作废的纸张,需销毁的,应当及时粉碎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各类有院名的专用书面文稿纸和信笺信封需妥善保管,不得给无关人员使用。

第二十九条涉密文件的移交。因调动、退休、辞退和内部交流岗位等,必须办理秘密材料移交登记手续,不得泄露秘密。内部交流岗位时办理手续由所在庭室负责人监督办理。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发[2008]4号文件),加强计算机保密工作。

(一)计算机要固定使用,设置开机秘密口令和屏幕保护口令;

(二)严禁泄露网上有关秘密信息;严禁将网上内部资料向公共信息网扩散;严禁越权查询、打印网上信息;

(三)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由院保密管理部门确定和配发,登记编号后供专人使用,按相应密级文件的管理办法管理;

(四)涉密计算机实行单机操作,不得接入局域网和互联网。涉密计算机的操作机房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涉密计算机的维修,由法院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院保密管理和技术部门拆除硬盘进行相应处理;

(五)涉密信息资料应放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再使用时,应及时送交院保密管理部门处理。禁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上互联网的电脑上使用;

(六)配备的计算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七)计算机储存的秘密资料,严格按权限使用,严禁无关人员调阅;

(八)内部计算机(包括笔记本电脑)不得私自带离法院,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由所在庭室负责人同意,外出使用时不得与公共信息和互联网相连。

第三十一条 全体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需认真遵守以上各类规定,并做到以下“十个不”: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录音的秘密不记录、不录音;

(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载体,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三)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参加外事活动和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出入公共场所。

(四)不得私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向家属亲友谈论国家秘密;

(六)不得将已作废的国家秘密载体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或者个体商贩;

(七)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电传、传真、计算机等通信网络传递国家秘密;

(八)不得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及电台、电视台投寄涉及国家秘密的稿件;

(九)未经批准不准引带境外人员到国家规定不对外开放的区域或者保密场所进行参观、交流活动;

(十)不得隐瞒泄密事件。

 

第二十四章  法庭管理制度

 

为加强审判法庭管理,严肃法庭纪律,确保法庭整洁、卫生,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正常进行,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个审判法庭由所使用的团队负责管理,其中:大法庭、三法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一法庭、五法庭由速裁团队负责管理,二法庭、四法庭由综合审判团队负责管理。各团队要保持法庭的清洁卫生,法官、辩护人(代理人)、当事人、旁听人员等一切进入审判法庭的人员不准在审判法庭内吸烟。院里随机抽查,若发现有吸烟者的,每人每次处罚团队50元。

第二条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负责对当事人的监督,如监督不到位导致有吸烟者或在审判法庭内发现烟头的,每次处罚该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50元。

第三条  审判辅助人员必须负责开庭前后打扫法庭(包括审判桌椅)的卫生,法庭内不准有纸屑、烟头、果皮等杂物。院里随机抽查法庭的卫生情况,若发现法庭卫生情况差的,1次处罚团队50元。

第四条  各团队要爱护法庭的审判桌椅、牌子等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不论故意或无意都应照价赔偿。

第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在开庭前不得饮酒,如发现1次,处罚饮酒人和团队各50元。

第六条  司法警察应加强工作责任心,维护好法庭秩序,不得出现在押被告人脱逃、自伤以及旁听人员伤害被告人等情况,如发生的,除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对团队主要领导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各审判庭与司法警察大队要相互配合,共同负责整个庭审活动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条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指挥好庭审活动。指挥不力,造成法庭混乱,当事人、旁听人员争吵、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对团队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必须按时出庭、执庭,不得迟到,如果接到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十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在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准接、打电话。每发现1次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一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法警不按时出庭或长时间(5分钟以上)离开审判岗位的,每发现1次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五章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办法》《红河州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的要求,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法院纪律作风建设,以优良作风促进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结合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节  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

第一条  注重调研效果。院领导围绕法院跨越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每年确定一至两个重点调研课题。到基层调研,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督促检查党委、政府、上级法院党组保稳定、护安全、促和谐、惠民生各项工作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调研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目标,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调研一般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不得提前“打招呼”“作安排”,不得弄虚作假。汇报工作直奔主题,讲真话、报实情。对调研中反映或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意见建议及时向院党组汇报。要认真落实法官直接联系乡镇村委会(社区)制度,每位党组成员、院领导联系1至2个乡镇。

第二条  减少陪同人员。院领导到基层调研和检查指导工作要轻车简从,陪同的部门负责人不超过1人,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不能影响基层、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得要求当地党委、政府领导陪同。

第三条  简化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院领导到基层调研,不得超标准接待,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公务活动期间严禁饮酒。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

第四条  严格落实外出报备制度。院党组书记、院长外出报备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院领导外出,必须向院长请示同意并报备,各部门负责人外出,县内必须向分管院领导请示同意并报备,县外必须向院长请示同意并报备,其他干警外出,按相关审批权限报批,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外出期间严格遵守报备的时间和行程,对确需临时调整时间和行程的要及时报告。

第二节  精简会议活动

第五条  控制会议规模,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执行县委有关会议管理的规定。提高会议效率,确保会议质量,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议经费。会议要注重实效,切实转变会风,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开短会、讲短话、讲真话、讲实话。严格会议请假制度,确保会场秩序良好,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证会议质量。

第三节  精简文件简报

第六条精简行政公文。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可以通过网络传输、明传、密传电报下发的不再印制行政公文。对能以电话、传真、信函、记录等形式传达、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得制发文件。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和时效。弘扬“短实新”的文风,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2500字。简报要重点反映法院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字数一般不超过1000字。

第八条  严格文稿发表。严格文稿的审核和把关,院领导代表法院对外发表讲话,个人拟发表署名文章,须报院党组批准。除法院统一安排外,院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四节  规范外事活动

第九条  外事活动。外事活动和因公出国(境)办理严格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严尊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严守外事纪律。个人接受国(境)外授予学位、勋章及荣誉称号等须事先请示报告,经批准方可接受。

第五节  改进新闻报道

第十条  精简会议和调研活动新闻报道。院党组批准召开的会议根据需要进行报道,其它一般性会议原则上对外不作报道。院领导的活动一般不在新媒体报道,公务活动需要报道的在法院自有媒体报道,新闻稿原则上不超过5 0 0字。

第六节  厉行勤俭节约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公务用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休假休息、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规定。严禁豪华装修办公室,严禁违反规定更换办公设备。严格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严禁酒后驾车。领导干部调离或者退休后要在1个月内腾退办公用房。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大吃大喝或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严格遵守作风纪律规定,倡导勤政务实的工作作风和生活纪律。院领导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遵守社会公德,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七节  加强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狠抓落实,确保取得成效。

第十三条  院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党总支要把监督执行本实施办法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财务室每年对机关各部门会务活动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通报。对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党总支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章 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院干警“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强化“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和诱惑,增强干警自我约束能力,保证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对象为本院全体干警。

第三条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一)违反政治纪律,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言论;

(二)泄露审判秘密、工作秘密和其他国家秘密;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的;违反规定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四)违规借岗位调动、职务升迁、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生日庆典等大摆宴席、收受礼金、礼品聚敛钱财的;

(五)让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借用、索要钱物;

(七)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过问配偶、子女和近亲属代理的案件,向配偶、子女、近亲属和律师介绍案件;

(八)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有偿中介活动和利用审判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九)执行公务期间饮酒的;

(十)参加赌博活动、参加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与带有黑恶性质的犯罪团伙交往或充当保护伞;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采访或违反有关规定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

(十二)其他违纪违法及不正当活动的。

第四条  对法院干警业外活动的管理、监督、检查

(一)建立逐级联系制度,即院长联系副院长和其他班子成员,副院长联系分管团队负责人,团队负责人联系团队副职及团队干警,党员联系群众,加强交心谈心,定期走访,切实了解掌握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和教育预防工作。

(二)纪检监察组、政治处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掌握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不定期地对全县各消费、娱乐场所明查暗访、收集信息,不断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和监督。对好人好事要及时表扬,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对策。

(三)各团队要把加强法院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团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一岗双责”,对管理不严导致发生问题的,对有关团队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分别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法院干警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掌控,强化队伍的管理与监督,把握工作主动权,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人为法院各团队负责人及全体干警。

第三条  报告内容包括审判执行工作、队伍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

(一)审判执行

1、工作中发生的涉及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和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受冲击等重大事项;

2、受理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争议的案件;

3、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以及与法院有关的重大事项;

4、工作中干警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5、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6、重大新闻事件;

7、其他在案件审理执行中发生的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队伍管理

1、涉及单位、团队或干警及其亲属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灾害事故、交通事故;

2、碍于亲友、同学、同事、战友、老乡或领导关系,对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所送钱物不便当面推辞或退回的,事后应及时报告,并将钱物送交法院纪检监察组处理;

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了与办理案件有牵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事后知晓的;

4、在公共场所和社会交往中与他人发生纠纷造成影响的;

5、本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

6、本人因私出国(境)的;

7、本人被公安、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讯问的;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报告重大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即发即报,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告的,事后应3天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二)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团队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队伍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向政治处、纪检监察组报告。特殊、紧急的重大事项直接向院长报告。

(三)重大事项的处置,由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决定或批办。

(四)需要上报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必须经院长审查。

(五)重大事项的报告应遵守保密纪律。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组织和知情人有义务为其保密。

第五条  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隐瞒不报的;

(二)报告不实的;

(三)延误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四)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八章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推进“两个责任”的落实,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切实加强对全院干警的教育和监督,把动辄则咎、治于初萌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约谈工作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抓早抓小、教育为主、预防为先”的原则,通过约谈全面了解干警落实“两个责任”、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教育和提醒法官干警严以律己、公正司法。

第三条  约谈一般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谈话人也可根据情况委托纪检监察部门约谈管理对象。

院党组书记、院长负责约谈院领导班子成员,其他院领导负责约谈所分管团队的负责人,团队负责人约谈本团队干警,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委托进行约谈。

第四条约谈旨在落实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重在教育提醒,警示督促,防微杜渐,查缺补漏。

第五条根据约谈内容,廉政约谈分为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工作约谈。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主动听取约谈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汇报,并根据情形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对工作消极、不作为、慢作为者进行批评教育。

提醒约谈。在重要节假日来临、新提拔调整或任用干部、干警婚丧嫁娶、因公出国(境)、重大项目或重点工作启动等关键节点或者发现约谈对象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司法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约谈,重申廉洁自律规定,进行提醒警示。

告诫约谈。发现约谈对象存在轻微违纪问题或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时,告诫约谈对象正确面对问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及时改正。 

第六条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视情况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工作约谈可以结合民主生活会等活动同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提醒约谈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告诫约谈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约谈: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审务督察和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的;

(三)发生干警违纪案件,或职责范围内发生干警严重违纪的;

(四)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等廉洁司法有关规定,在作风建设、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群众反映较大或被通报的;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或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不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或职责范围内发生涉嫌严重违纪行为隐瞒不报的;

(七)一定时期信访举报较多的;

(八)遇有拟提拔、调整任用等关键节点的;

(九)作风涣散,责任心不强,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十)违背司法为民宗旨,对诉讼参与人态度恶劣,发生争吵的;

(十一)其他应当约谈的。

第八条约谈事项确定后,应以适当方式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约谈对象。

参加告诫约谈的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主谈人的要求派员参加。

约谈应认真记录,约谈结束后,谈话人应将约谈记录交纪检监察部门存档。

第九条  要求写出书面说明或报告整改情况的,约谈对象应按约谈要求提交,报谈话人审核后送纪检监察部门存档。

第十条根据廉政约谈和整改落实情况,视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约谈对象坚持错误、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或整改不及时、不力的,酌情予以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二)发现约谈对象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及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三)约谈对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涉嫌严重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疏于监督管理,以致发生干警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进行问责;

(四)约谈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约谈的工作要求和纪律要求:

(一)约谈人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于涉及信访举报投诉的约谈,不得向约谈对象透露反映人的有关信息,严禁将反映材料转给约谈对象;

    (二)约谈对象要如实汇报,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于涉及信访举报投诉的,严禁约谈对象追查反映人的身份信息,严禁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三)告诫约谈的对象要认真做好有关问题整改,谈话后15日内形成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纪检监察部门;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法院党组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情况。对违纪干警的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必须集体讨论,严格把关。

 

第二十九章  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院财务管理,合理使用经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会计法》、《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尽职尽责,忠于职守,认真把好开支关,遵守财经纪律。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通知,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在财务支出方面,要做到开源节流,精打细算,用好每一分钱,把有限的经费用于审判工作和法院建设上。

第二条  其他团队及干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诉讼费退费各团队开具相关证明后由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办理,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和执行团队每月与院财务核对一次费用收、退账目。

第三条执行款由执行团队按照一案一账户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  从严掌握开支标准,压缩行政经费,勤俭办事。各项行政、业务费用支出,必须按照报批程序审签。所有票据均须有经手人签字。重大事项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各项经费支出实行每月1至10日为固定报销时间,核销人应提前准备好核销票据。要规范报销票据,出差报销的票据,应是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或行业规范性报销凭据,不得接受单位内部收据等不规范的票据,并由对方认真填写票据中各项内容,票据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大小写金额不正确、无收款单位印章的不予报销。

第六条  严格控制办公用品和印刷费用。各业务庭所需办公用品应列明品种、数量提前向办公室报计划,办公室按计划统一采购、发放,法律文书按规定数量打印,避免积压浪费。各业务庭要认真校对法律文书,防止出现差错重印,避免不必要的开支。

第七条  严格执行借支款的规定。凡因公出差或临时公用支出确需借款的人员,应填写统一制式的借款单据,按有关规定经过领导批准后在财务室借支。公用支出费报销后应及时予以归还,未及时归还的,由财务室直接从报销费用中扣除借款部分。一律不允许借支或坐支诉讼费、执行款,一旦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在职干警的差旅费按实际出差、下乡的情况报销,聘用制书记员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报销,扶贫工作队员按照县委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过路费、住宿费在文件规定的标准内报销。

第九条  财务审批程序:

 法院财务的每一笔开支都应持合法凭证。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要经与该项业务密切相关的经手人、证明人或本团队负责人签字。团队负责人要对该项业务发生的合理性、合法性负责;证明人证实该项业务的真实性;经手人为具体经办人。若仅有经手人的,由经手人对该项业务发生的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财务审批范围、权限:

(一)经费审批范围

1、接待费;

2、差旅费;

3、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4、其他与财务有关的事项。

(二)审批权限划分

经费支出由财务审核后送院长审阅,由分管副院长签批;单笔支出在1万元以上,经院领导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后签批。10万元以上办公建设用房、5万元以上办公用房修缮装饰装修项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外大宗物资采购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采购方案,在院领导班子研究时,还应按照《石屏县“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要求报告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各团队公用电话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意外伤害保险、水电费、保洁费、邮资机要费、临时工工资、会务费、学习培训费,由院财务统一支付。

第十二条  接待工作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县外来人的必须向院长报告,乡镇、村委会来人的应向分管领导报告,接待工作需按照先报批后接待的原则进行。报批后由综合办公室通知食堂安排伙食,由相关团队按有关规定接待。接待必须附接待函和接待审批单、发票和菜单方能报销。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诉讼费预收、结算、退费、罚没款、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收据等票据的申领和管理工作。领回的票据,要按照票据种类分类逐一登记好票据号码。

第十四条  领用新票据时经手人必须在票据登记台账上签字,交回使用完的票据须有票据管理人签字收回。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年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向社会公开财务预算、决算信息。

 

第三十章  值班制度

第一条  为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按管好自己人、守好自己门的原则,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逢重大节日,统一安排专人值班,被安排的值班人员必须服从院里的排期值班。属法定节假日值班人员,由各团队安排补休。

正常工作期间,院里安排的值班人员由法警负责带班。法警队与值班人员共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主要负责审判区域、办公区域和诉讼服务大厅的安全保卫。

第三条  正常工作期间值班人员负责外来人员引导工作。同时,必须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规定时间和地点着装值班;

(二)服从和接受带班法警的督促和指挥;

(三)在值班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离岗的,经带班法警同意后方可离岗;

(四)严禁带无关人员进院内搞不健康或违法乱纪活动;

(五)热情接待和正确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带班法警汇报。

第四条  值班期间,严禁饮酒。

第五条  节假日期间,中层以上领导须开机,保证通讯畅通。

第六条  因严重不负责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值班人员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章  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法院工作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突发事件是指:押解、看管刑事被告人及庭审、执行、涉诉信访等审判执行环节中容易出现的刑事被告人逃跑,当事人自残、自伤或行凶、突发重病,当事人、旁听人员扰乱审判、接访秩序,被执行人围攻、殴打干警等突发情况;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法院安全,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情况。

第二条  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和方法,以及采取强制措施依照预案中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总体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做到对突发事件及其他事件苗头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保障好各项审判工作和其他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统一指挥,分工负责;迅速控制,排除险情;依法处置,及时报告,慎用强制措施。

第五  组织机构:

总 指 挥:俞  飞(党组书记、院长)

副总指挥:徐文生(党组成员、副院长)

郑林冲(党组成员、副院长)

梁  丽(党组成员、副院长)

白  华(副院长)

成    员:苏燕玲、金  丽、赵永明、张锦成、王永才、张丽云、张  伟、张兴真、汤海洋

指挥部设在法警队办公室,是处置突发事件的常设机构,下设现场处置组。现场处置组组长:张兴真;成员:汤海洋、陈立兴、杨骐瑄、王锦星、宋媛。

第六条  职责:

总指挥:负责处突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全权调配处置力量,决定处突措施,是处置突发事件的最高指挥员。

副总指挥:负责全面掌握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总指挥请示汇报。

现场处置组:迅速到达现场,果断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及时向指挥部领导请示汇报,与公安、武警等相关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遇重大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时,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告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规模。

指挥部成员:在各岗位执行任务时,遇有突发事件,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并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按上级领导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  物质装备:

配备囚车一辆(云GA272警);防爆桶及防爆毯各一只;单警装备4套;执法记录仪2台;头盔10顶;手铐14副;防刺服4件;警用钢叉6套;防割手套3双;伸缩警棍7根、电击棍及强光电筒各4只、盾牌7个等。按照事件发生的规模、性质、大小、严重程度进行使用。

第八条  机关应急预案:

(一)根据本院实际及警力配置,机关安全警卫采取动态、静态的工作方式进行。动态指加强安全巡逻、检查、门禁的关闭情况;静态指加强值班制度、安检登记等。主要任务是:对形迹可疑的车辆、人员进行盘查询问,检查门禁是否关闭,做好安全检查、登记等工作,并引导当事人到所要办事的团队。如遇在机关办公区持刀等行凶闹事的行为,机关警卫应立即报告,并根据情况尽可能做好稳定工作,由指挥部组织警力进行处置,也可报“110”请求协助。各业务庭的第一负责人都是处突指挥部成员,任务是教育好本庭的每位干警和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矛盾激化,并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如劝说无效,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协调警力进行处突;

(二)机关办公区发生自杀、自伤等威胁性行为时的情况处置。如有人以自杀、自伤等行为威胁法院干警,以达到其不能实现的目的时,现场处置组应立即赶到事发现场,保卫被威胁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开展思想转化和情绪稳定工作,见机将其制服或视情况暂时满足其要求,以实现收缴凶器的目的,对肇事者应强行带离现场后另行处置;

(三)机关办公区发现爆炸物品、腐蚀性物品的情况处置。巡逻法警或值班干警在执勤中,发现有人持有爆炸物品或腐蚀性物品并威胁执勤干警时,执勤干警应先稳定当事人的思想情绪,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视情况将人、物分离,及时控制当事人,疏散人员,并报公安机关派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条  押解、看守、值庭应急预案:

法警大队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到岗就位,分工负责、明确责任、相互协作、共同实施、妥善处理。

(一)被告人在押解、庭审过程中逃跑的情况处置:被告人在押解、庭审过程中逃跑时,由最先发现逃跑的执行法警立即实施追捕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追捕应采取围追堵截的战术抢占路口通道,防止犯人进入高密人群区劫持人质和易爆区造成新的社会危害。在追捕工作中,如人犯劫持车辆、劫持人质时,可根据《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可强行征用地方的一切车辆,人犯的行为如果对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产生危害时,法警可使用武器将其击伤或击毙。法警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指挥部负责解释和承担一切责任。

(二)被告人自杀、自伤的情况处置:被告人可能通过跳车、坠落、冲向高速行驶的汽车或用锐器等实现自伤、自杀之目的。当被告人自伤时,执行法警做好现场原始标记后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并加强送治途中和住院期间的看管和警戒,适时增加警力,以防意外事件再度发生。押解法警要牢固控制其余被告人,尽快将其带离事发现场,以免造成不利影响,事后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押解途中突发事件的处置:如遇堵车,全体法警要提高警惕,做好思想上、行动上的处突准备,牢固控制被告人,防止其趁机闹事和逃跑,并派出法警查明堵车原因;如属交通事故、交通拥挤等原因,立即采取一切措施迅速通过;如属人为破坏造成或被不法分子利用时,有能力强行排除的可强行通过,排除有一定困难的可请求公安交警部门增援强行清障;不法分子人多势众继续停滞对我方不利或有更大危害时应择路行驶返回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如因囚车出问题不能行驶,全体法警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戒备,防止围观群众接近,一时不能修复时,及时更换备用车辆完成押解任务。

(四)庭审看守中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置:

1被告人突发疾病时,应拨打“120”或及时送医院救治;

2、被告人冲向审判席、诉讼参与人席时,以强制措施将其制服,但要把握尺度;

3、被告人亲友递送香烟、食品、饮料、纸条等时,为防止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的发生,一律制止;

4、被告人家属或亲友要求接近或会见时,一概不准;如果强行接近或会见造成严重妨碍诉讼,危及到法官、法警和被告人的安全时,报“110”争取公安增援处置;

5、开庭期间发现被告人穿着整齐、无言少语、沉默思想时,应判断为有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值庭法警应立即将观察推断的感知向领导或负责人报告,引起重视和警觉。值庭法警可有意识的与其交谈,做好疏导转移、干扰思维、稳定情绪的工作,使其在严密监视之下不出意外;

6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等,经警告、制止无效的,根据审判长的指令,法警可强行将其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值庭法警难以控制的,应及时报告院领导调配警力解决;

7、哄闹审判法庭,妨碍审判活动的处置:执行任务的法警要着重注意被告人的行为,值庭法警的位置比较靠近被告人,要时刻注意被告人有无异常举动和情绪变化,防止其出现失控行为。庭审期间,因暂时休庭或被告人出入法庭,值班法警要高度警惕,严加看管被告人,严防其脱逃、串供、行凶等意外的发生。执行任务的法警要维护好法庭秩序,不公开开庭的案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法庭。遇案件当事人有冲击或哄闹法庭的情况时,值庭法警应按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遇有伤害审判人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暴力行为等情况,值庭法警要迅速将其制服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8、应急处置人员应加强对事发现场的相关情况及处置过程进行录音、摄像、拍照等,及时收集、固定整理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  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

(一)发生卷宗材料、枪支弹药、涉密文件、载体丢失或被盗事件时,案发团队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展开调查;

(二)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爆炸时,应迅速向消防部门报警;指挥部成员和现场处置组成员迅速赶到现场,撤离易燃易爆物品,及时疏散人员,报告总指挥,组织人员灭火,抢救枪支、弹药、档案、重要文件等。

 

第三十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允许使用本院电源为电瓶车充电的人员范围为本院在职干警、聘用制人员、保洁员及门卫。充电时间仅限于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第三条  在职干警违反充电规定,经发现每次罚款50元,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同时按绩效考核的规定扣减相应绩效分。聘用制人员违反充电规定,经发现每次罚款50元。保洁员及门卫违反充电规定,视情况建议派遣公司予以换人或辞退。

第四条  使用本院电源为电瓶车充电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若因充电引发事故的,由充电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为确保用电安全及执行节约用电的理念,全院干警(含聘用制人员)下班后务必切断所有办公设备电源,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因使用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引发事故的,经调查核实,责任在使用人一方的,由使用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各团队应指定一名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团队日常安全用电及消防隐患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消防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及火险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定期不定期或遇重要节日,应联合法警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院领导,经同意后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  全院干警(含聘用制人员)应爱护消防设备、照明设施、安全疏散标志等,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

第十条  本院范围内严禁存放、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禁止乱扔烟头。

第十一条  全院干警(含聘用制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擅自私拉乱接电源线路,严禁使用电暖器等非院内统一配备的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组、监察室应定期不定期进行日常督查,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电源的或发现有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章  食堂就餐管理办法

 

第一条  食堂在工作日为干警提供一日三餐,均为自助餐。就餐时间为:早餐:7:20,中餐:11:40,晚餐:17:40。

第二条  干警应自觉遵守就餐时间,确保工作秩序。非就餐时间,食堂一律关闭,除公务接待外,干警不得在非就餐时间滞留食堂。

第三条  干警应自觉遵守就餐秩序,按先后秩序排队就餐,互谅互让,不要在餐厅内打闹、高声喧哗。

第四条  干警应在食堂内部就餐,不得将饭菜带到办公区。

第五条  干警在就餐过程中应爱护食堂环境卫生,不要随意吐痰、倒水和乱扔果皮纸屑。

第六条  食堂为干警提供餐具,就餐完毕后,应将餐具放置在制定地点,不得乱摆乱放。

第七条  用餐提倡节约,支持光盘行动,反对浪费。

第八条  食堂仅为本院干警提供餐食,干警如带外来人员到我院就餐,需事前向分管院领导及综合办公室报备,并自觉交纳餐费。

第九条  干警应爱护食堂内公共设施,若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第十条  干警的私人物品请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全部安排在本院食堂。

第十二条  食堂管理由分管院领导及综合办公室负责,干警如对食堂工作有意见,向分管院领导及综合办公室反映。

 

第三十四章 附则

 

第一条  以上规章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以上规章制度与以前本院规章制度相冲突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第三条  以上规章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附表:

2019年政治理论学习、法官讲堂、党风廉政专题教育学习时间安排表

时   间

学  习  内  容

主持(主讲)人

1月31日9:00

1、政治理论学习、法官讲堂;

2、党风廉政专题教育

政治处、俞 飞

纪检监察组

2月22日9:00

政治理论学习、法官讲堂

政治处、徐文生

3月29日9:00

政治理论学习、法官讲堂

政治处、郑林冲

4月26日9:00

1、政治理论学习、法官讲堂;

2、党风廉政专题教育

政治处、梁  丽

纪检监察组

5月31日9:00

政治理论学习、法官讲堂

政治处、白  华

6月28日9:00

政治理论学习、法官讲堂;

政治处、立案庭

7月26日9:00

1、政治理论学习、法官讲堂;

2、党风廉政专题教育

政治处、速裁团队

纪检监察组

8月30日9:00

政治理论学习、法官讲堂;

政治处、综合审判团队

9月27日9:00

政治理论学习、法官讲堂;

政治处、执行团队

10月25日9:00

1、政治理论学习、法官讲堂;

2、党风廉政专题教育

政治处、速裁团队

纪检监察组

11月29日9:00

政治理论学习、法官讲堂

政治处、综合审判团队

12月29日9:00

政治理论学习

政治处

备注1、会议地点为执行指挥中心,请各位干警安排好工作,不得无故不参加、迟到、早退。

2、院领导及各团队法官讲堂主讲人必须认真做好讲座前的准备工作,并

撰写讲稿,在学习的3天前将讲稿送政治处审查通过后方可主讲。


 

责任编辑:罗茂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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