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全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法院工作人员按照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职务序列进行区分后,明显突出了以审判业务工作为主的法官地位和司法辅助人员地位,这在某种程度上对司法行政人员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现笔者以一名基层法院干警的视觉就上述问题作一些简要思考。
一、司法行政人员现状
(一)司法行政人员的职责定位
司法改革后,司法行政人员不再直接参与司法审判业务活动,该类人员主要负责为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其工作范围涵盖了组织人事、干部管理、教育培训、工资福利、等级晋升、纪检监察、审务督查、专项整治、机关党建、工会群团、脱贫攻坚、文明创建、综治维稳、信息宣传、秘书机要、打字文印、档案管理、交通通讯、会务管理、硬件维护、财务管理、对外接待等内容。由于工作内容面广、繁琐,决定了此类人员承担着较大的工作负担和压力。随之而来的,工作职责和发展进步空间是否对等,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保障能否与工作付出成正比,成了司法行政人员需要面对的问题。
(二)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缺失
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前,法院干警只要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接受法官培训及考核之后,就可取得审判员资格。但改革之后,法官实施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必须通过遴选才能产生,部分岗位甚至明确不得参加遴选,员额法官的门槛大大提高。原来以法官身份办案的干警,对转岗任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不高,种种改革红利向员额法官倾斜的趋势,在某种程度上对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所挫伤,司法行政人员有被边缘化的危险,自身职业认同感降低,获得感和归属感缺乏,产生自我怀疑和否定,甚至有严重的职业焦虑。
(三)薪酬差距导致工作积极性受挫
在人员分类管理之前,三类人员的工资收入参照同级地方公务员工资标准执行,无本质区别。改革后,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有所区别,各类人员收入差距较大。从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来看,司法行政人员承担着难以量化考核却繁重杂乱的工作任务,是法院里不可或缺的重要岗位,然而工资待遇方面,却缺乏与之相匹配的保障,干警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挫,久而久之,行政后勤部门变成“冷门”部门,难以真正稳定队伍、留住人才。
(四)职业晋升空间受限
随着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推进,内设机构进行精简,相应的领导职数必然会减少。按照相关要求,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必须由员额法官担任,对未进入员额法官职务序列的领导分流存在较大阻力,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晋升空间就变得十分狭小。而且内设机构改革后,原有领导超出现有的领导职数,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都存在无法提拔选用年轻干部,这必将对法院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年轻干部造成打击,影响队伍的稳定性。
二、浅议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保障路径
(一)强化顶层设计,重建职业自信
从当前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效果来看,司法行政人员的边缘化、漠视化现象严重,若不对此类人员的薪酬待遇、政治待遇进行重新规划,将很难留住人才。因此,如何加强对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保障亟需上级法院在顶层设计上作出相应规划,以求引导重建司法行政人员的身份认同和职业自信。建议从顶层设计上增加司法行政人员编制和比例,依照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职责重构,甚至可以尝试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将诸如会务安排、庭院管理、车辆管理等工作外包和专业的机构来负责。
(二)缩小薪酬差距,完善福利保障
无可否认的是,工资水平的高低是影响工作积极性的重要因素。虽然后勤工作难以量化,但其工作量和压力与工资待遇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不相匹配,只有缩小司法行政人员与员额法官的薪酬差别对待,通过加强工资福利保障,缩小薪酬人为化差异,才能有效增强司法行政人员的归属感、职业荣誉感和价值认同感。建议上级法院在顶层设计时,充分考虑基层工作实际,在经济待遇、政治待遇、职业认同等方面给予司法行政人员足够的保障。
(三)打破职业壁垒,畅通晋升渠道
司法改革后,随着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的落实和五年过渡期的结束,司法行政人员与其他两类人员将基本失去流动性,因此,亟需打破职业壁垒,拓宽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一是打破三类人员的职业转换壁垒,给具备一定资质条件(如法律职业资格)的司法行政人员转化为审判辅助人员甚至是同等条件下参加遴选成为员额法官的机会。二是定期将综合能力突出的审判辅助人员与具备一定资质条件(如法律职业资格)的司法行政人员进行轮岗交流。三是职务职级晋升政策向司法行政人员适度倾斜。从当前改革的情况来看,基层法院的院领导必然从由员额法官中产生,这导致司法行政人员职业晋升希望渺茫。因此,可以尝试在各级院配备一名行政副院长分管综合工作。
司法行政工作是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审判执行工作的后勤保障。以法官为中心配置司法人员和构建审判工作机制,是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方式,更是培养法官独立的人格和精神、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但是这样的分类管理不应该是建立职业壁垒,把司法行政人员边缘化。司法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