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受关注的原建水县公安局副局长唐某铭在任职期间收受贿赂22万元一案,经石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确定被告人唐某铭犯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庭审中,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建水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2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铭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唐某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庭审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时任建水县公安局副局长的唐某铭利用其分管治安大队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9年春节前非法收受重庆某爆破公司红河州分公司建水项目部负责人郑某(另案处理)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2万元,并受郑某请托,为该公司经营提供便利。案发后,被告人唐某铭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相关事实,并向中共建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赃款。2019年4月9日,中共建水县委、建水县人民政府免去唐某建水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2019年6月25日,中共建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建水县监察委员会分别对唐某铭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22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刑事处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唐某铭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唐某铭能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等实际,决定对被告人唐某减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