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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须谨慎 出事要担责
作者:张丽云  发布时间:2019-08-02 10:51:58 打印 字号: | |

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社会上普遍流行一句话--车与媳妇概不外借。但在现实生活中,迫于种种原因,借车现象依然一定程度普遍存在。近日,石屏县一男子李某某就因热心借车给朋友,最终给自己惹来了大麻烦。

案情回顾:2018年10月7日,李某某将自己的小型客车借给朋友使用,其朋友又将该车子交给许某驾驶,当天19时14分许,许某驾驶该车行驶在途中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张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膝半月板损伤、左外踝撕脱骨折等,后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许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无法就受伤损失赔偿问题达成共识,张某某便将李某某、许某一并起诉至石屏法院,要求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86457.88元。

庭审中,查明该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法庭组织双方围绕机动车所有人李某某和侵权人许某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开展陈述、辩论。同时承办法官向当事人法律释明交强险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释明,车主坦言,自己一时大意忘投交强险悔不当初,并当庭表示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该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车辆驾驶人许某系侵权人。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制度,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依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不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除须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还须与侵权人许某连带承担对原告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许某借车期间,李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李某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于张某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张某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许某承担80%的民事责任。据此,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许某、李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张某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12万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的损失,由被告许某按其8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张某某62682.66元。

法官提示: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制度,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主要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保障。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只要投保车辆一方负有事故责任,不管事故责任大小,均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案中,机动车辆不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导致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交强险范围内的全额赔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故该部分损失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该案中,车辆所有人李某某除要承担原告的损失赔偿责任外,还将受到行政处罚,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借此案温馨提醒各位,为有效规避风险,借车之前请谨慎考虑清楚,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担责问题。


 
责任编辑:罗茂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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