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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未结清公司债务惹官司
作者:赵永庆  发布时间:2019-06-27 09:36:39 打印 字号: | |

李某某,曾系某公司综合部经理。201867日,李某某为该公司采购办公用品,向该公司预支2000元,实际报销后剩余l525元未归还公司。616日,李某某再次为该公司采购办公物品,该公司出纳在核对支出款项后,先后通过微信共转账14950元给李某某。624日,李某某在未结清公司欠款的情形下离职,该公司多次追要欠款均遭到李某某拒绝。无奈之下,该公司将李某某起诉到石屏法院,要求李某某归还公司两次预支款项一共6275元。

石屏法院受理该案后,首先进行初步审查,经核实,被告李某某在工作期间预支公司款项,系其职责所需,并非个人生活所需,其向公司借支款项用于工作后,未能及时核销,其欠公司未还款项应为不当得利,故本案案由属不当得利纠纷。

确定了案由后,该如何进一步认定被告李某某占用原告某公司预支款数额?法院依法进行开庭审理,原告某公司就其主张的2笔款项分别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经质证,李某某占用公司预支款项1525元部分得以证实,剩余4750元部分,该公司提交财务人员与李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予以证实,经质证,通过该转账记录无法辨认购物的名称、数量和金额,且双方在微信语音对话中就转账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原告不能提供更多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该公司对4750元部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该院作出由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公司人民币1525元的判,并驳回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息诉服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人的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责任编辑:罗茂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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