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官,房子是我的,我父亲的借款与我无关,你们不能拍卖我的房子!”到“法官,谢谢你们耐心解释,早知如此,我就不会犯这样的错误”。这是一件被执行人从抵触执行到配合履行义务的案件,被执行人也因“只要遗产,不要债务”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深刻体验了法律的威严。据悉,该起历时17年的“父债子偿”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石屏法院共耗时2个月12天执结。
案情摘要:18年前,被执行人彭某的母亲单位集资建房,彭某父亲向石屏县某银行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从2002年4月30日至2003年4月30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和《抵押合同》,约定贷款人若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的按规定利息罚息,后彭某的父亲一直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彭某父亲去世后,彭某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上述房屋。石屏某银行遂找到彭某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其父亲的债务,但彭某一直未按要求履行。无奈之下,该银行将彭某诉至石屏法院,请求判决彭某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其父亲债务,经法院审理支持了该银行的请求。但彭某坚持认为该借款是其父亲的债务,与自己没有关系,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还将石屏某银行、石屏不动产登记中心告上法庭,法院均驳回其起诉。
2019年3月15日,该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彭某以自己没有借款为由,抵触法院执行,并提交了其残疾证明,表示自己作为弱势群体无能力偿还该债务,也不该偿还该债务,同时还向县检察院等部门申诉上访,后均被驳回申请。
执行人员考虑到被执行人彭某系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多次与某银行沟通协调,并对被执行人彭某进行释法明理,但被执行人彭某极不配合,在法院对其继承房屋启动鉴定拍卖程序时,玩起躲猫猫游戏,企图规避执行、干扰法院执行。因考虑到被执行人彭某系残疾人,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或将使执行陷入僵局,法院便考虑对其家人进行疏导,通过情、理、法结合对其妻子进行耐心劝解后,其妻子积极联系彭某,引导彭某主动缴纳了执行本金30000元,利息103125.82元。至此,一件历时较长、波折不断的案件总算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心语:俗话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是绝对如此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再此限。”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规定来看,“父债子偿”也并非天经地义,偿还应以继承人是否继承财产及继承财产限额为限。本案中,被执行人彭某认为其父亲的财产应由其继承但债务与自己无关,可正是他的这种无知,让其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