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屏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40000元。
案情: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先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麻”)。经查明,被告人胡某向王某贩卖毒品共100粒,向向某贩卖毒品共80粒,向陈某贩卖毒品共40粒,向郑某贩卖毒品30粒,向高某贩卖毒品共5粒。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胡某与万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当天12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准备向万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查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5粒,净重5.31克。经查明,被告人胡某先后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量达28.26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8.2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某应据此规定判处相应的刑罚。鉴于被告人胡文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石屏法院对被告人胡某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31克(55粒)、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