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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失荆州!石屏一男子点火烤水管引发火灾获刑两年
作者:白龙、罗茂娇  发布时间:2019-05-24 14:14:17 打印 字号: | |

春夏之交,天干物燥。今年4月以来,石屏县持续高温少雨天气长达50天以上,旱情形势相当严峻。在这本该是防范于未“燃”的关键时期,该县一男子却“任性”用火,引发大面积山火爆发,一时疏忽却付出了惨重代价,最终导致自己“身陷囹圄”。

2019年4月22日14时30分许,普某某到自家位于石屏县坝心镇新街村委会关上村后山的辣椒地浇水,为了连接水管,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地边杂草烘烤水管。因天气干燥,不料火势难以控制,进而引发了大面积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普某某积极扑救,并叫来同村村民参与扑火。事后,经鉴定,该起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95.652公顷,过火林种为集体用材林。因涉嫌犯失火罪,普某某当日被刑事拘留,5月6日被逮捕,并被公诉机关起诉至石屏法院。

石屏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事故损失惨重、案件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正值森林火灾高发季节等因素,坚持从严从快打击理念,按照“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思路,于5月22日将法庭搬进村寨,到被告人普某某所在地坝心镇巡回审理。为全面扩大宣传教育面,有效提高人民群众森林安全防火意识,该院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广泛邀请了当地乡镇干部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广大群众等共计200余人到场参加旁听,庭审现场座无虚席。

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被告人普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为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效果,合议庭法官当庭进行了法律释明,以本案为切入点,结合不久前惨烈的“3.30”四川凉山火灾,当庭释明了失火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危害,并指出当前本县长期处于干旱,火灾隐患较大,呼吁广大群众要警钟长鸣,守好金山银山,严防农村失火案件发生,为到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真实的普法课。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普某某忽视森林防火安全,在生产过程中心存侥幸、用火不慎,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导致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失火罪判罪论处。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合其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考虑,最终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作出被告人普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该案当庭宣判,对当地群众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和教育引导作用,获得了当地群众称赞。

友情提醒:

当前气温飙升,各类农事生产活动增多,已进入农业生产重要时期,同时也是森林火灾的高发、多发期,笔者提醒广大群众注意,在野外一定谨慎用火,心怀侥幸、疏忽大意是护林防火的大敌。希望广大群众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律意识,防范未,时刻绷紧护林防火弦。若违反禁火令,引发山火,造成山林损失,将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并追究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可千万别因为自己的一个“无心”之举,最终落得人财两空,成为“千古罪人”。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罗茂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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