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可某曾先后两次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该院判处五年和五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2018年5月刑满释放后,可某仍不思悔改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11月被公安机关逮捕,2019年2月,公诉机关向石屏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判决被告人可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9月期间,可某先后多次夜间在石屏县多处人烟稀少的地方流窜,分别对3名独行女性实施骑车尾随、拖拽拉扯、撞倒殴打等行为,欲对被害人强行实施强奸行为,但因各种因素最终均未得逞。2018年9月,被告人可某在石屏县一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可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该院认为:被告人可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予刑事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可某三次作案均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可某实施犯罪行为距上次犯罪刑满释放仅3个月时间,属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此外,被告人可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可某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石屏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醒:为避免遭受不必要的侵害,女性朋友应该提高自身防范能力,尽量减少夜间独行,尤其少到偏僻地带活动,如有需要请结伴同行,遇到不法侵害第一时间要立即报警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