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石屏法院发出首份“律师调查令”
作者:卢晶  发布时间:2018-12-21 14:49:34 打印 字号: | |

“原告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向原告方律师发出调查令,令其前来你处调查收集下列证据材料……”近日,石屏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向原告方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授权律师到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涉案相关证据材料。据悉,这是石屏法院发出的首份“律师调查令”。

案情回顾:

20146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绿化工程合同》,由原告完成被告建设工程中的绿化项目,2014711日,原告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后,被告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360140元至今未付清,故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律师为查明被告涉案建设工程的情况,向石屏法院提出了开具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依法审查该申请,在核实了其申请调查的范围和无法自行收集的原因确实客观存在后,依法向该律师签发了调查令,同时明确了调查令的使用期限及要求,并书面送达了使用须知。随后,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了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该案庭审中予以出示,确保了案件顺利审理。

律师调查令是法院支持律师调查案件相关情况而签发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依当事人的申请,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前往有关部门调查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的令状。

 

石屏法院“律师调查令”的实施,架起了法官与律师、司法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一方面能节约司法资源,有效提高法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给律师取证活动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有效减少了取证过程中的阻力,调动了律师取证的积极性,扩大了律师搜集调取证据的范围,更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对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下一步,石屏法院将继续落实此类司法便民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多便利保障,确保案件得以优质高效审理。   

责任编辑:罗茂娇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