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的矫正期眼看只剩不到3个月就结束,
却“任性”做了这件事,
将自己与“缓刑”告别……
这正好应了当下流行的一句话“不作就不会死”,
这下悲催了!
本期故事的主人公白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石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7年2月6日至2019年2月5日。在社区矫正期限间,白某“任性妄为”,吸食毒品,这一行为让白某付出了惨重代价,在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同时,还被石屏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决,收监执行原有判决,可谓是祸不单行。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白某与受害人陈某发生肢体冲突,白某用刀刺伤陈某腹部,致陈某轻伤一级。案发后,白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民警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未逃避侦查、审判,后被石屏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18年10月10日,白某吸食毒品被石屏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接受社区戒毒三年。
2018年11月7日,执行机关石屏县司法局向石屏县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指出白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目无法纪,不服从监管,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并责令社区戒毒,属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已不宜于社区矫正。建议撤销白某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经石屏法院审理查明:白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2018年11月14日,该院作出裁定,撤销该院对罪犯白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白某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被羁押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