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屏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2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明矾超标油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向全社会公开道歉。
据悉:李某某、杨某经营的某小吃摊以生产、销售豆浆、油条为主。为使油条膨松、酥脆,二人铤而走险,在制作油条过程中添加明矾(含铝膨松剂)。2017年8月18日,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小吃摊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检验结果显示,油条铝的残留含量为 502mg/kg。2018年1月23日,石屏县公安局与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该小吃摊的油条再次进行抽样检查。结果显示,油条铝的残留量为686mg/kg。两次送检油条铝的残留量均超出国家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安全标准。2018年7月6日,石屏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为由,向石屏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石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标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刑事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针对石屏县检察院关于“要求判令二被告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在当地电视台、法院公告栏、社区公告栏向全社会消费者公示道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