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审判研讨
审执密切协作 合力共破执行难关
作者:杨灿  发布时间:2018-08-27 14:45: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石屏法院审结了一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审执密切协作”理念,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因民间借贷纠纷,普某将何某某、许某某起诉至石屏法院,该院根据原告普某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何某某、许某某所有的房产及许某某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同时,普某对何某某、许某某的房产和土地享有留置权。2016年6月12日,该案经石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何某某向原告普某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6.7万元及其利息,被告许某某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3月,因民间借贷纠纷,胡某也将何某某、许某某起诉至石屏法院,该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何某某、许某某返还胡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本金利息。

上述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何某某、许某某被查封的房屋和土地,拍卖得款分别为222.3万元及145.7万元。因涉及多方申请执行人,该院就拍卖款项的分配形成《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房屋拍卖款由包括普某、胡某在内的五个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土地拍卖款由包括普某、胡某在内的四个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在具体分配过程中,该院根据“普某在对被执行人何某某、许某某的财产处理过程中事前采取保全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进行评估、拍卖等事宜”的案件事实,单独对执行申请人普某的分配比例作了调整,在其原有债权比例基础上增加了15%。另一执行申请人胡某遂以普某债权比例过高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减少普某债权比例,重新制定分配方案。

   受理该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件后,该院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反复查阅涉案卷宗,经开庭审理查明,参与此次《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债权人除了本案原告胡某和被告普某两人外,还另有三名债权人。而本案被告普某对被执行人何某某、许某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享有留置权,在诉讼中被告普某还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提供足额担保,其余四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财产查封前的法定优先权、担保物权和人民法院裁判确定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普通债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普某留置被执行人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客观上比其他债权人付出的较多,其行为保证了被执行人财产不被转移,为顺利执行债务人何某某、许某某的财产奠定了基础,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能得以及时实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普某理应享有比其余四名债权人优先的债权。在确定被告普某的债权比例时,该院注重从根本化解执行难的大局出发,致力于调动各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采用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在分配执行款时增加一定比例的方式,激励案件申请执行人主动作为,努力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积极参与、配合好执行工作,共同破解执行难。故该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确定被告普某在占债权比例基础上增加15%的比例,既充分坚持了法律原则性,又体现法律理念指导下个案的特殊性,据此,该院驳回了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罗茂娇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