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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集资诈骗款项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讨回?
  发布时间:2018-08-27 14:39:02 打印 字号: | |
  (通讯员 孙晶)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融资方式,因其方便、快捷等优势得以广泛普及。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虽然表面上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但实际上却属于集资诈骗行为。而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二者之间有着刑事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的本质区别。那么,当遇到被集资诈骗的时候,受害人究竟该如何维权,是否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追回损失?下面将以一案件来说明。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被告孙某以扩大经商规模、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用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抵押向原告李某某借款40万元。李某某考虑到孙某有稳定工作,双方也相识多年,便同意了孙某的借款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借款协议,孙某也出具了收条给李某某收执,并到房管部门就抵押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不料,借款到期后孙某却失踪了,李某某遂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孙某起诉到石屏法院,要求追回欠款。同时,还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向公安机关核实,得知被告孙某涉嫌集资诈骗已被逮捕,案件正处于侦查阶段。根据该情况,石屏法院对本案件做出了中止诉讼的裁定。后来被告孙某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集资诈骗罪,其中原告李某某“借”给孙某40万元的行为也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根据这一判决结果,石屏法院恢复诉讼程序,在被告孙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生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并向李某某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其被骗的款项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回,只能通过司法机关追赔渠道维权。
责任编辑:罗茂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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