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屏法院通过失信惩戒措施成功执结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执行人景洪市某公司在收到失信决定书当天“痛改前非”,主动履行义务,一次性付清了赔偿款26.7万元。
案情简介:陈某某曾受雇于景洪市某公司到老挝种植芒果。2016年的一天,陈某某乘坐由景洪市某公司驾驶员驾驶的车辆(系石屏某公司所有)从景洪出发前往老挝种植基地,路途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后陈某某的父亲陈某及陈某某子女将景洪市某公司及驾驶员、石屏某公司一并诉至石屏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该院经审理判决景洪市某公司及车辆驾驶员连带赔偿共计26.7万元。后被告景洪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因景洪市某公司及驾驶员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陈某某父亲及其子女于2018年1月2日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历程:该院在收到执行申请的当日立案执行,并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景洪市某公司和驾驶员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通知发出1个多月,二名被执行人既未依法履行法律义务,也未按时报告财产。为进一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该院决定将二名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为将失信决定书送达该公司,该院执行干警还专程驱车赶往400余公里外的被执行人所在地,同时对该公司财产开展全面调查,冻结了其银行存款。在失信决定书送达现场,案情发生了突如其来的转变,被执行人景洪市某公司法人代表当场表示只要法院不公布失信决定,自己愿意主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无需法院扣划款项。其法人代表表示,该公司是一在邻国种植芒果、橡胶等的涉外公司,失信决定一旦宣布将严重影响其商业信誉,不利于国际业务扩展,所以宁愿赶快还钱也不愿意被列进“黑名单”,并在第一时间付清了涉案款项26.7万元,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释法:失信决定书是什么?失信决定书,又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等六种情形的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信用惩戒措施。
被纳入失信决定对其本人有何影响?被纳入失信决定的被执行人,其信息会被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会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上述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环节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失信情况通报至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时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还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要求,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邮箱:spfybgs@163.com;电话:0873-4857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