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机动车只要投保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责任。其实不然,在交通事故理赔中,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都有充分理由追偿甚至拒赔。为纠正群众这一错误认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近日,石屏法院选取了一件保险公司行使交强险追偿权纠纷案件,到该县龙武镇某村委会就地开庭审理,为当地50余名村民上了一场富有教育意义的“法治课”。
案情简介:被告张某某,系石屏县龙武镇某村村民。2015年10月25日14时许,张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其女儿张某的车辆外出装货,途中为避让行人,张某某采取制动措施,但由于其未经过机动车驾驶培训,无驾驶经验,在采取制动措施时误将油门当成了刹车,造成了被害人许某某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石屏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张某某提起公诉,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张某某、张某进行赔偿的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在以交通肇事罪对张某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被害人赔偿11万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张某某、张某赔偿。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判决义务,对被害人家属赔偿了11万元。现保险公司起诉行使追偿权,要求张某某、张某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1万元。
庭审直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某始终认为该车辆已投了全保,交强险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旁听群众也普遍认同被告的观点,认为如果被告在本案中要承担责任的话,保险投保就丧失意义了。针对当事人及旁听群众的上述认识偏差,法官在案件庭审结束后,专门进行了以案释法,就现行法律法规向群众进行了宣传解释,强调了设立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助。但是如果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在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的是垫付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同时从机动车作业的危险性、交通事故后果的严重性等方面,向群众指出了行车安全、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性,并明确指出,机动车所有人应妥善管理车辆,如因管理不善,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一系列的法律释明,旁听群众纷纷表示受益匪浅,认识到了机动车并非投了保险就万事大吉,在驾驶车辆时应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同时更要妥善保管车辆,借车要谨慎,以免因发生事故被牵连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邮箱:spfybgs@163.com;电话:0873-4857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