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倡导文明家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传统美德,有效构建孝老爱亲良好社会氛围,近日,由石屏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县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首发《关于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据悉,随着该县脱贫攻坚工作的纵深推进,发现部分地区存在子女居住在安全住房,而父母等长辈居住在条件简陋的危旧房中,子女有能力履行赠养义务,而父母生活起居无人照料等不良现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石屏县委政法委的组织下,县人民法院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特发布《通告》,该《通告》发布后将在全县9个乡镇,941个自然村实现全部粘贴覆盖。
《通告》明确指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年老父母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赡养人有安全住房而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义务人必须立即主动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生活,赡养义务人要主动承担起照料被赡养人生活起居的义务;被赡养人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人之间要主动协商好对被赡养人的赡养事宜,不得互相推诿扯皮;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为有效督促子女履行赡养义务,《通告》强调申明,将依法追究不履行赡养义务以及虐待、遗弃老年人的法律责任。赡养义务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行为人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赡养义务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索取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邮箱:spfybgs@163.com;电话:0873-4857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