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一般应经过立案、缴费、送达、审判、执行、结案等程序。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办案工作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立执分立的原则。
一、立案程序
1、立案,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对刑事一审自诉案件、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自诉状、起诉状、执行申请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动。立案审查应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应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第二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通知当事人,并于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般案件可于收到诉状当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缴费,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执行)当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预交和负担,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明确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和破产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或撤回申请处理。
二、审判程序
1、开庭审判流程。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一般按下列流程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庭审准备—开庭审理——宣告判决
(1)审理前的准备,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各项准备活动,主要包括送达诉状副本、调查收集证据、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与)人,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活动。这是以后审理工作的基础。
(2)庭审准备,指开庭当日正式开庭审判时所做的准备,主要内容是由法庭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开庭审理。首先是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目的是审查核实证, 查清案件事实,为法院裁判作基础。法庭调查的顺序,在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中,则先由审判人员按先原告方后被告方的顺序让当事人陈述。在对当事人讯问或当事人陈述后,主要是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出示书证、物证 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法庭调查结束,便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其顺序,在刑事案件中,为公诉人或自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己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答辩。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发言;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宣告判决,任何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判决可能在法庭评议之后当庭宣告,也可能另行定期宣判。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其他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送达判决书。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民事和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五日,不服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不服民事和行政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审理期限。指人民法院自立案受理至审结的期限。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行政一审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对其他各类案件的审限亦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计算审限时,应扣除公告期间、鉴定期间、管辖异议、诉讼中止等期间。
三、审判监督程序。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不排除存在错误的可能,为此,法律专门规定了用以纠正生效法律文书中的错误的程序,这就是审判监督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申诉不受时间限制,但不具有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效力。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为无理的,通知驳回;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四、执行程序
除了刑事公诉案件外,其他案件都有双方当事人,这种案件处理的结果大多要确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对于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大多数当事人能够自动履行,但也有些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书或法律文书的义务,使对方当事人权利无法实现。为了维护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强制执行制度。强制执行是官司的最后阶段,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自己的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不得自行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当事人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主要内容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即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理由和具体请求,即写明被执行人不履行哪一个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要求法院做些什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和有无履行能力等情况。
(2)单位申请执行的,需在申请执行书上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执行的需有签名。如果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执行事务,还需有授权书,授权书应明 确被授权人的权利范围。
(3)要有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书,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决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同时须提供相应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书以证明该文书已经生效。
(4)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其他材料。
2、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执行标的。依照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是财物或行为。标的指的是执行行为指向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文书都有执行标的,有的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人必须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必须实施某项行为,如果未给付,则有可能成为执行的标的;有的法律文书虽规定了义务,但仅是禁止实施或不得实施某行为的义务,即不作为义务,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未发生法律效力,则义务尚未最后确定,当然也就不存在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问题。
(3)必须是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如果履行义务期限未届满,则当事人无权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4)必须是义务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如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内已履行或正在履行,则没有必要再申请执行。
(5)必须在申请执行的有效期内提出申请。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是二年。如果在期限届满后才提出申请,则人民法院不会受理。期限的计算,法律文书规定一次性履行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的时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以上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常经过的阶段
从申请执行人提出申执行到执行结束,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执行的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 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具备申请执行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这是执行立案阶段,我院执行立案由立案庭负责。有些案件属法院依职权执行的,则由审判人员制作移交执行书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将应执行的法律文书移送执行员执行。
(2)调查了解案件。执行员接受执行案件后,要 调查了解案件的情况,掌握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特别查明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原因和有无履行义务 的能力。
(3)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的 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对其进行宣传教育,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在指定的 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且有履行能力的,逾期后,执行员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强制执行的法定措施
根据不同的义务内容,不同的执行标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费用。
(3)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强制退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5)强制执行指定的行为。被执行未按执行通知完成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6)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 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5、强制执行的结果
被申请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强制执行。若被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依法终结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难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