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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合同效力不容挑战 随意解除将承担败诉后果
作者:杨灿  发布时间:2018-03-21 10:44: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石屏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周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15元。

  据悉,该案原告陈某、周某系夫妻。2017年8月中旬,原告陈某、周某与被告刘某口头协商达成协议,由被告购买原告陈某名下位于石屏县石锦庄异龙湾旅游生态小区尚未办理产权证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88.22平方米),房屋价款为260000元。2017年8月19日,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周某房屋定金50000元,原告周某把房屋钥匙交付给被告刘某,由刘某对房屋进行管理使用。2017年8月23日,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周某房款70000元,支付原告陈某房款40000元。后双方就房屋产权过户和购房余款支付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引发争议,原告陈某、周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口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恢复房屋原状后归还房屋,同时支付原告四个月的房屋租金2000元。

  石屏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规定,原告负有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刘某名下的义务,但原告未领取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是导致原、被告之间暂未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原因。该案中,原、被告的口头约定无具体付款时间、方式,被告刘某已支付超过60%的房款,其辩解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时支付余款的意见,属于交易中避免风险的习惯做法,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石屏法院认定原告要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遂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罗茂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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